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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7-06-15 14:26
案情
  
  家住闵行区的张阿婆已90岁高龄,共生育两个子女:儿子李强、女儿李慧。由于李强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故与张阿婆关系比较疏远。女儿李慧平时照料母亲比较多。去年11月,李强在外地退休后办完回沪手续重返上海。在未与妹妹李慧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住进老人房屋并将母亲送至精神卫生中心治病养老。接着,他又以儿子的名义向当地居委会申请成为母亲的监护人,今年2月,居委会通过和李慧协商后指定李强为母亲监护人。然而,李强后来的一系列行为让李慧不满。成为监护人后的李强将母亲的所有银行存款转到自己名下。李慧知道后,多次通过居委会协商解决,均未果,为此,李慧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强作为母亲监护人的资格,并将母亲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李慧认为,由于哥哥李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了母亲的财产,而其作为女儿一直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家庭经济能力较好,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照顾母亲。李慧还向法庭陈述:哥哥不但将母亲的钱款转入自己名下,还将居委会补贴给母亲的每月100元牛奶费也收入囊中。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慧要求撤销哥哥的监护人资格,由她担任母亲的监护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强以监护人名义收取母亲的钱款和存折后,理应妥善保管,但他擅自领取母亲银行存款,并将该钱款存入自己名下,其行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张阿婆的合法权益,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故依法对李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将张阿婆的监护人变更为李慧。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张阿婆所在的居委会依据此规定,指定张阿婆的儿子作为老人的监护人。此外《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还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张阿婆的女儿李慧发现李强不仅不履行监护人的职责,还侵吞母亲的财产,故立即依据《民法通则》十八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李强作为母亲的监护人,得到法院支持。(上海老年报)


huchangbin 2017-06-15 22:08
现实生活里能取消监护人的案例还是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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