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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7-06-13 11:49
案情
  
  2005年年初,香港居民唐阿姨征得侄子小孙的同意,以其侄子小孙名义在上海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小孙名下,但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由唐阿姨支付和还贷。房屋交付后,唐阿姨出资装修并居住使用,房产证、相关税费和按揭贷款还款账户等凭证也由唐阿姨保管。2009年12月,侄子小孙趁唐阿姨回香港期间,向房地产交易中心以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一本房产证,随即将这套房子出卖给其表姐小戴,房屋价格为人民币254.79万元。不过,小戴购房资金的支付颇为蹊跷:2010年1月13日,小戴向小孙转账支付自己所购房首期房款77.79万元,小孙随即又将这笔钱转账还给小戴。3月3日,小戴申请的177万元银行贷款划至小孙账户。2011年4月2日,唐阿姨回上海后发觉侄子所为,愤然将侄子及小戴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唐阿姨称,首先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成交,属于恶意串通,要求确认买卖无效。其次,涉讼房屋产权是她的,同时他们之间的买卖也是虚假的,没有支付房屋对价。
  侄子小孙则辩称:当初买房时,首付款的确是姑妈支付的,但这是自己向姑妈借的,之后自己将房屋出租给姑妈,姑妈每月还贷冲抵当月租金,因此自己是真正的产权人。小戴则辩称,自己与小孙虽是亲戚,但房产买卖完全真实,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并称自己已合法取得房屋产权。
  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确认2010年1月份左右的市价为313万元,与被告间的交易价格相差很大。
  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孙与小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归唐阿姨所有。
  
  
  律师分析
  
  本案中,唐阿姨能否基于出资取得房屋所有权?虽然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这种效力旨在保护第三人,并不涉及隐名、挂名权利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唐阿姨举证证明她是隐名登记的真实权利人,小孙仅是挂名权利人,且小孙关于借款、出租房屋的说法没有举证,因此法庭采纳唐阿姨的意见。《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小孙与小戴之间的买卖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小孙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却编造借口补办新证后将房屋转卖,主观恶意显而易见。这笔买卖,除了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房屋资金流转也蹊跷。据此,法庭认为小孙与小戴之间的房屋买卖系恶意串通,故作出上诉判决。(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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