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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7-05-30 10:25
案情
  
  家住浦东新区的王阿姨年逾90岁,生育有三女一子。王阿姨的丈夫已于2004年去世,去世后子女曾表示放弃继承权,全部财产由王阿姨继承。2012年王阿姨死亡,四子女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其子拿出王阿姨于2008年自书的遗嘱一份,内容为:王阿姨死后将全部遗产留给儿子,三个女儿不享受遗产份额。三个女儿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争议,认为王阿姨自丈夫死后,精神抑郁,从2006年开始就经常精神恍惚,出现了老年痴呆的症状,并于2008年突发脑梗住院直至去世。因此,在住院治疗期间,王阿姨意识不清,不可能书写遗嘱。最终,法院判定该份遗嘱无效。
  
  
  律师分析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关人假借立遗嘱人之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遗产处分。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大,会出现智力减退的情况,如罹患老年痴呆等,容易出现按照他人意志“自立”遗嘱的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确有明确的医疗诊断结果,证明老年人在立遗嘱时已经患有相应的病症,不具备正常的辨识力,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法院对于这种遗嘱的效力是不能认定的。本案审理中,法院前往医院调取王阿姨的病历,病历上反映王阿姨立遗嘱时意识不清晰,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当然,生活中也不乏老年人智力衰退情况较轻、老年痴呆程度较浅,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那么,这些老年人在订立遗嘱前一定要事先做好能力认证,或者取得全部利益相关人的认可,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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