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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7-05-24 12:19
案情:
  家住长宁区的姚老伯是一位离休干部,妻子早已去世,他与妻子只生育一个女儿,现在美国工作。姚老伯晚年生活都由保姆照料。2012年9月,姚老伯不幸患上重病。在他住院治疗期间,保姆对他细心护理,不离不弃,让他很感动。由于病情没有好转,姚老伯感觉到他不久将离开人世,此时,他觉得最亏欠保姆。为此,他立下遗嘱,并写信给单位,声明在他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全部赠与保姆,不得分给女儿。同年12月,姚老伯因医治无效去世。
  姚老伯的女儿得知遗嘱内容后,即到父亲的单位交涉,阻止单位发放抚恤金给保姆,并于2013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遗嘱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个人财产给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与他人。但抚恤金是用人单位给予死者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不是死者生前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不能用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死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姚老伯生前立遗嘱指定在其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由保姆领取,该遗嘱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姚老伯所立的遗嘱无效。
  
  
  律师分析:
  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姚老伯生前立下遗嘱约定将抚恤金赠与不是亲属的人是否有效?这是本案争议之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抚恤金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应由受抚慰的家属享有。姚老伯所在的单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是职工非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有关单位给予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特别是用以优抚、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并非死者的个人财产。一般来说,抚恤金抚恤的对象是死亡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其生活的未成年的弟、妹和抚养人。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一般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者的近亲属对于抚恤金均享有权利,抚恤金的分配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来处理。因此,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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