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女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房子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

武当休闲山庄 -> 法律求助 -> 女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房子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假正经也 2017-05-17 09:25
案情
  
  2003年8月,王老伯为女儿小王出资20万首付款,余款40万采用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60万元人民币。2004年5月小王与小孙结婚,婚后双方对该房屋装修后入住并一直共同还贷。2005年9月,小王办理所购房屋产权证,将自己登记为产权人。2010年12月,小王与小孙双方因感情不和商议离婚,但在分割房产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因小王于2003年用60万所购房屋现已升值至180万。小孙认为,该房产是在婚后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婚后进行了装修和共同还贷,因此,该房产及其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小王则认为,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婚前购买的,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属其所有,不同意小孙分割该房产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小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房屋婚前购买,产权登记在小王一人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共同还贷增值的部分的房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小王所有,小王补偿给小孙房屋增值部分房款29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夫妻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不动产的纠纷。对于夫妻离婚所涉不动产财产的分割纠纷,必须弄清两方面问题。
  首先,要弄清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应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交易,买受人要取得房屋产权不仅要和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交付购房款,而且还必须和出卖人一起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经登记注册,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后,该房屋的产权才从卖房者手中转移到购房者手中,此时买房人才从法律意义上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鉴于不动产交易尤其是商品房买卖多为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且办理房产证需要较长的时间等的特殊性,在认定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的归属时,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以取得房屋产权为依据,而以取得房屋的期待权为依据,来确定房屋的权属。即,一般而言,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的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应认定为是购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
  其次,要弄清属于夫或妻一方婚前财产的房产婚后升值,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还是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要求认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据其升值原因的性质,确定其增值部分的归属。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因装饰装修和维护维修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房价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和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一方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的增值部分,不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该增埴部分并非《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第三,如果婚前所买房屋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夫妻一方对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份额应该享有补偿权。
  综上所述,对夫妻离婚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既要认真查清该房产购买时间、取得房产证时间及双方结婚时间,还要在双方对不动产增值部分归属产生纠纷时认真分析该房产增值的根本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客观地处理好双方争议的法律问题。具体到本案,因该房屋系小王婚前购买,虽然直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鉴于不动产交易的特殊性,可不以取得不动产产权为依据,而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为依据。小王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房款,虽然婚前未取得房产证,但其取得了对该房产的期待权,该房产应认定为购买人即小王一方的婚前财产。
  另一方面,就房屋增值部分,其中的由于双方婚后对该房屋装修造成该房屋价值增长,则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小孙应该享有补偿权,一般判决中仅仅是将婚后还款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毕竟,婚后还贷,只是偿还一方债务的行为,是个人与银行之间的债务清偿,而不是支付房款,房款在银行放贷时已经支付完毕。
  婚姻关系是特殊的人身关系,不是商品交换、市场经营,鉴于这种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物权或合同关系,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则,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物权法》,而要以《婚姻法》和《继承法》为原则。为了避免因涉及身份关系而导致财产价格较高的不动产权属不明的现象产生,甚至激化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各方的矛盾,同时也为了防止财产权利人利益受损,律师建议: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全款购买的房屋,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要求登记机关将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若婚前系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夫妻双方可就财产的权属问题进行书面的约定,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前所得房屋约定其归属,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上海老年报)



查看完整版本: [-- 女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房子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 [-- top --]


Powered by www.wdsz.net v8.7.1 Code ©2005-2018www.wdsz.net
Gzip enabled


沪ICP备:05041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