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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7-05-07 14:19
案情
  
  家住崇明的李老伯的大儿子李龙宝于1999年外出打工,一直杳无音讯。由于李龙宝外出打工前向他人借了4万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法院作出宣告李龙宝失踪的判决,并指定由其妻子华萍作为财产代管人。2002年,李龙宝的妻子华萍通过法院,解除了她与李龙宝的婚姻关系,未成年的儿子李良暂时由其爷爷奶奶抚养。2008年,李良的爷爷奶奶相继去世。李良回到亲生母亲身边与继父共同生活。李良的爷爷奶奶去世后留下遗产9间平房,银行存款15万元。上述遗产全部被李老伯另外两个儿子分割,没有给李龙宝留下任何财产。李良的母亲华萍认为,李龙宝也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于是,华萍作为原告将李龙宝的两个弟弟李根宝、李小宝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龙宝虽然被宣告失踪,但是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而也应该有继承能力,可以继承遗产。由于李龙宝的父母没有留下遗嘱,故本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李老伯夫妇的遗产。法院判决李龙宝可以分得遗产中房屋3间,存款5万元,由其财产代管人华萍负责管理。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失踪人的继承能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0条、第32条第2款、第3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的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本案中,李龙宝外出打工多年杳无音讯,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但其仍然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继承权,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分割李龙宝的遗产时应该为其保留应分得的遗产份额,而此遗产份额也属于其财产,应该由他的财产代管人负责管理。法院在宣告李龙宝失踪时,指定由当时的妻子作为财产代管人,所以,李龙宝应继承的遗产应该由华萍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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