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7-04-30 12:36 |
【案情】 陈老伯与杨阿姨是邻居,老伴均去世得早,双方儿女都不在老人身边。平时,两位老人互相关心、关系融洽。1995年,两位老人为了更好地互相照顾,意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老人的子女都竭力反对,因此两位老人未能去领取结婚证。 虽然未能领取结婚证,但阻挡不了他们相互关爱、相伴相依的决心,两位老人同居了。2008年元月,陈老伯因车祸身亡,获得死亡赔偿金19.6万元,另留下8万元存款。陈老伯儿子在办完父亲丧事后取走存款。杨阿姨将陈老伯儿子告上法院,要求继承死亡赔偿金和8万元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虽然存款属于遗产,但杨阿姨与陈老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同居关系,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陈老伯的遗产。据此,法院驳回原告杨阿姨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杨阿姨能否得到遗产,关键取决于两位老人的婚姻关系。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也就是说,依法领取了结婚证,婚姻关系才能成立。两位老人因子女干涉未领取结婚证,虽然共同生活十多年,但不能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虽然两位老人像夫妻一样生活十多年,但是在1994年2月以后的1995年同居的,不能构成事实婚姻。这样,根据法律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的规定处理。所以,杨阿姨与陈老伯虽同居十多年但并没有合法婚姻关系,杨阿姨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陈老伯的遗产。 关于死亡赔偿金法律性质,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同时,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时下,有些再婚老人,往往由于子女的反对,或因财产纠葛,而选择了同居的形式一起生活,可这样却为婚后生活带来种种麻烦。上述案例中的杨阿姨虽然与陈老伯同居十年多,却未能继承陈老伯的遗产,就是因为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和领取结婚证。因此,为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丧偶老人意欲再婚的,鼓励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手续。(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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