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7-04-15 14:40 |
借钱,是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的事。2015年国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制定背后的现实是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快速增长。当金钱与情义纠缠在一起,普通民众又该怎样应对这件既敏感又尴尬的事呢? 律师建议,人们在借钱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避免纠纷,防范风险。 1、订立书面协议,并注意妥善保存。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借款人予以否认,出借人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如诉至法院,除非另有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录音、银行转账凭证等有利证据,否则会因举证不力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2、借条内容不能随意,书面协议必须合法全面。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为了保证按时、足额回收借款,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或担保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免受不法侵害。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会惹祸上身,触犯刑律。 3、民间借贷利息约定要合法。2015年最新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4、出借人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借款。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一般会审查履行情况,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凭借条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借款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将会要求出借人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在现金交付中,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能够认定交付借款事实的存在。但对于大额借款,如果出借人仅有借条的话,法院还需要通过审查其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出借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因此大额借款出借人应尽量避免现金交付,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日后一旦借款人赖账,出借人手中的借条与银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形成的证据链,可以防止被动局面继而扭转乾坤。 5、重视借款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首先,对于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出借人应当在借款或欠款期限届满时果断诉诸法院以追索借款,若有相关的财产线索应当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从而确保判决生效后能顺利执行。其次,对于短期内没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一方面,出借人可以考虑在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至一定合理期限后要求借款人更换借条或欠条,或者让借款人草拟并签署愿意在一定合理期限还款的承诺书以中断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出借人可以考虑定期向借款人发送催告函,其中,邮寄邮单应当注明催告债权的内容品名,同时保留相应的邮寄邮单从而中断诉讼时效。考虑到,实务中借款人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时候经常下落不明,即便邮寄也不会签收,从证据保全的角度看,建议可以考虑通过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保留相关的催收证据。这样操作,一方面可以规避诉讼时效逾期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缓减诉讼成本高昂的压力。(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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