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7-04-07 10:34 |
上海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工作"特邀评查员孙洪林律师 案情:被大哥独吞的房款 金女士一生命运多舛,自小离家一人独自生活,结婚后没多久查出没有生育能力,丈夫在家人的压力下与其离婚。此后,金女士长期一人生活,平时只有和住在同一个城市的二姐感情比较好,来往多一点。 金女士的祖籍在上海,而且兄弟姐妹大多都在上海,金女士想退休后在上海居住生活。由于金女士平时工作很忙,根本请不出假去上海,基于对大哥的信任,金女士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出售,所得房款再加上积蓄共计30万元委托大哥在上海买一套二手房,最好是能在大哥家附近买。也就是这样一个决定,让金女士在有生之年将大哥告上了法庭,大哥帮金女士购房几年后,金女士查出来患有一种罕见的疾病,这个病的病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2010年,金女士的病日渐加重,二姐将金女士接至上海一起在金女士购买的房屋中居住生活。随着金女士的身体状况一天不如一天,金女士决定将这套房屋出售,租房居住,剩余房款用于治病生活。当时购房时,由于金女士不能回上海,就将产权登记在大哥名下,现在要出售该房屋,大哥建议为了省税费就不要再过户给金女士,直接在大哥名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下家。但是在该房屋出售后,大哥并没有将房款交给金女士。无奈之下,金女士只有一纸诉状将大哥告上法庭,要求大哥将房款还给自己。 但起诉后不久,金女士就因病情加重而过世,而金女士生前没有子女,父母也早已过世,同时金女士生前也没留遗嘱或遗赠。所以法院依法追加了金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即金女士的兄弟姐妹为原告,金女士的大哥为被告。诉请也变更为要求确认售房款100万元为金女士的遗产,其中长期照顾金女士的二姐要求多分遗产。原告提供了金女士当初在外地出售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金女士给二哥的书信(其中写明,我有现金30万元,想在上海买房,想买大哥附近的二手房),30万元的汇款凭证,以及申请法院调查的被告和当初购房时上家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这些证据可以看出被告是用金女士的汇款来购买房屋的。 作为被告的大哥在庭审中称,该房屋是他自己出资购买的,金女士从未委托其购买和出售房屋,而且对于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购房款30万元的汇款凭证,被告认为这笔钱是保管款,不是购房款。 评析:房款应属于金女士的遗产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金女士出售其名下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金女士给二哥的书信(其中写明,我有现金30万元,想在上海买房,想买大哥附近的二手房),30万元的汇款凭证等证据可以反映出金女士确有在被告住所附近购买房的意思表示,并且金女士也有购房资金,且已交付被告。同时,根据法院调取的被告和当初购房时的上家的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与购房时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付款条款的时间和金额都是相符合,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同时结合该房屋由金女士及二姐长期居住的事实,可以认定该房屋系金女士委托被告以金女士的资金所购,被告作为代理人代为购买该房屋之利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归于委托人金女士,故出售该房屋所得的房款应属于金女士的遗产。 对于继承的问题,《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由于金女士在死亡时无配偶、无子女,父母也已死亡,故金女士无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金女士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其兄弟姐妹,在金女士没有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的前提下,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于金女士的二姐与金女士共同居住生活,对金女士尽了主要的照顾义务,因此金女士的二姐应当多分遗产。 结案: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确认了售房款100万元为金女士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同时判决金女士的二姐继承的遗产多于其他继承人。(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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