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7-04-07 10:33 |
调解员:一段没有结果的恋情 小方来自河南。早年在老家有一段不愉快的婚姻。因为与前夫婚后连续生下两个女孩遭夫家歧视,被迫与前夫离婚,两个女儿一人抚养一个,她把女儿交给父母抚养,只身一人来到了上海,在一小区作保洁工。期间,经同事介绍与同一小区物业工作比她大16岁的易某相识。易某声称自己离异现在是单身,家中有一女儿。两人相识不久便开始租房同居。之后,小方一直催小易办理结婚登记,小易推说等女儿读大学后就去办理。 几年后,小方生下一男孩,便抱着出生不久的孙子去见奶奶。走到易某家。奶奶一见小方,惊慌地把她往门外推,口里说到“快走,快走,她们都在”。走到楼下才听逗自己儿子玩的邻居告诉她,其实易某根本没有离婚,妻子与婆婆至今一起生活。听此消息,小方如五雷轰顶,回到出租屋就责问易某为什么欺骗自己。易某狡辩到,自己与妻子的婚姻早在生下女儿后已经名存实亡,多年来夫妻从未同居,自己一直住在单位。小方问到为什么不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易某声称妻子不愿意与他离婚,并承诺一定与妻子离婚后娶小方为妻。这个“空心汤团”一吃就是8年。眼看儿子已经到了上学的年龄,连户口都没法报,小方只得把儿子的户口报到老家。 后来,小方的母亲患病,小方回老家照料母亲,待母亲病情有所好转,回到上海发现易某又与一名女子搭上,并在外租房同居。小方气不打一处来,与易某大闹一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狠心的易某竟把小方两根肋骨打断。无奈之下,小方叫上自己的弟弟与易某交涉,易某承诺一定与自己的妻子离婚,与小方结婚。 男方已涉嫌重婚罪 两年前,易某与妻子协议离婚,满心欢喜的小方以为易某一定会兑现自己的诺言。谁知易某一再推托只字不提结婚两字。无奈的小方求助我们。现场我们与易某通了电话。实际上易某根本不打算与小方办理结婚手续,也不要儿子的抚养权,对分手后儿子的抚养费也只肯出每月500元。对这样不负责任的男人,我愤慨至极很无语。我在怒骂易某的同时,告诉小方她与易某属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对他们无视法律的行为提出了批评。 爱情是两个人的感情结合,一个女人将自己的一生托付给一个男人时,应该了解对方。连对方的婚姻都不了解就草率地同居,还共同生育子女,这是犯罪,是犯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当然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一规定的含义是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小方的愚昧与无知种下的苦果只能自己吞下。最后我劝小方争取男方对孩子的抚养费用后离开这个不负责任的男人,自强自立,好好把儿子抚养成人。 律师点评:非婚同居不属于合法婚姻 首先,《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本次纠纷中的主角小方与易某并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所以不属于我国《婚姻法》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 相反,易某与其前妻的合法婚姻关系才受《婚姻法》的保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易某在与前妻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方同居的,如果其前妻有证据证明这些事实,则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罪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根据本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条规定了两种重婚行为: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这里规定的“明知”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是蒙受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本罪。本条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构成事实婚姻。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事实婚姻,都构成重婚罪。依照本条规定,对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仍受保护 《婚姻法》虽然不保护非婚同居关系,但是《婚姻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恩怨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是无辜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综上所述,小方可以子女抚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易某支付儿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调解员给小方的忠告中肯而符合现实情况,对小方以后生活是大有裨益的。希望小方能从这件事中吸收教训,重新开始自己的幸福生活。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孙鸣民律师(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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