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狐 |
2016-09-01 11:10 |
还在为如何写出不像广告的软文绞尽脑汁?还在打着“推广”的旗号发布广告?还要迫于情面在朋友圈肆意转发广告?从今天起,这些行为都将可能违法,将承担法律责任。
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开始施行(以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包括微信、微博)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违者不仅将受到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广告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少市民在看病、购物、旅游等消费行为时,往往通过网上搜索引擎搜寻相关信息,排名在前列的商家更容易受到点击。实际上这些商家很可能是通过付费的方式排名靠前,容易给消费者产生误导。
从9月1日起,这些付费搜索将无所遁形。《暂行办法》将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付费搜索必须明确标注为“广告”,与其他自然搜索结果区别开来。
据工商部门介绍,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推广”须改名为“广告” 软文广告区别于“硬广”,在新媒体中非常流行,也是目前公众号的主流变现形式。其最大优点是利用故事吸引读者,从而引导读者产生购买行为。这种方式具有戏剧性,让读者看到了故事的开头,却没猜中广告的结尾,削弱了利益导向的广告,反而容易被粉丝接受。不过,从9月1日开始,“软广”的好日子也到头了,这种隐晦的推广方式也必须明确标注为“广告”,让消费者能够辨别。 除了软文广告外,随着粉丝经济的发展,网红、大V、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工商部门指出,如果网红、明星在互联网上单纯地进行直播、分享感受,不参与广告行为则不属于广告,而如果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参与广告的发布,那在直播中就要说明以下是广告。 在一些互联网平台,比如微信,不少市民经常看到标有“推广”字样的链接,点进去一看,基本都是一些商家的介绍和产品推荐,实质上就是广告。今天起,借着“推广”字样打广告的方式也不行了。所有“推广”也必须改名为“广告”,让消费者能够一眼认出。
朋友圈转发广告要担责
不少网友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朋友在微信群发布内容,然后发一个红包之后求大家转发,不少人迫于情面顺手转发了这些内容,实际上这些内容很可能就是广告。从9月1日起,在微博、朋友圈等转发广告的行为也不再任性。
《暂行办法》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也就是说,你只要在朋友圈转发了广告,虽然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成为广告的发布者。
一旦成为广告的发布者,就要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工商部门提醒,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违反规定依照广告法处罚 那么,违反上述行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另外,互联网不同于具体企业,管辖范围又该如何界定?记者了解到,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 《暂行办法》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特性,明确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暂行办法》实施后,市工商局也表示,本市工商部门将对包括自媒体在内的互联网广告给予更大关注,严格执行《广告法》和《暂行办法》各项规定,强化广告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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