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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1 08:47 |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 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代位权特征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二、代位权成立的条件、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并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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