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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198822 2015-04-24 21:48
 今古奇观:在A股市场,所有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必须”整齐划一地上涨44%,并直至当日收盘,而且随后连续N个交易日,其股价还会被庄家封死在10%的涨停板上。这既是世界顶级的大笑话,同时也是A股涨跌停板制存在重大制度缺陷的最好例证。
  与此同时,T+1交易制度与涨跌停板制相互搭档、交相辉映,更加有效地配合并怂恿了庄家做庄,并且极大地降低了庄家做庄的成本与风险,严重扭曲了市场供求与股价信号。
  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T+1及涨跌停板制是机构、牛散强势“宰割”广大弱小散户的重要工具和帮凶吗?
  事实上,内地股民总是十分羡慕香港股市的T+0回转交易机制,以及个股涨跌无限制的市场游戏规则。他们经常会问:既然已经沪港通了,马上又要深港通,为什么A股市场不恢复T+0?为什么A股市场还不废除个股涨跌停板制?沪深港三地市场一体化,难道不可以包括“规则通”吗?比方,A股市场是否应该借鉴并学习港股无涨跌限制的T+0交易制度?其实,20年前内地A股市场实行的正是“无涨跌限制的T+0”,因此,我们现在应该尽快“恢复”20年前已有的规则。
  一、A股曾经实行T+0,并且没有涨跌停板制
  其实,原先的A股市场就是T+0,而且也没有个股的涨跌停板制。所谓T+0,就是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就可以卖出;同样,当天卖出股票的钱,可以当天再买入股票。也就是说,股民的一笔钱,当天可以在股市中进行N次买进卖出,没有限制。所谓没有涨跌停板限制,是指交易日当天的个股价格涨跌没有上、下限管制,纯粹由市场供求决定。
  1992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取消涨跌幅限制后,实行了T+0交易规则。1993年1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取消T+1,实施T+0。
  但是,后来“为了保证股票市场的稳定,防止过度投机”,从1995年1月1日开始,沪深两市的A股和基金交易又由T+0回转交易方式改回了T+1交收制度。
  1996年12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指出我国股市出现过度投机。同日宣布对上市股票和基金类证券实行10%的涨跌停板制度。 1999年4月22日沪深两市决定对“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实施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即ST),并规定其涨跌幅为5%。
  1999年7月1日生效的我国首部《证券法》,第106条也明文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这从法律角度规定了我国股市的交易采取T+1方式。不过,2006年1月1日修订并生效的《证券法》(第一个修订版),废除了这一条款规定,进而为恢复T+0交易预留了制度空间。
  2001年2月沪深两市的B股市场对内放开,依然执行着T+0回转交易方式。这样,内地投资者在沪深两市做A股、B股交易时,分别执行着T+0和T+1两种交收模式,因此有人建议两市尽快统一此项制度。2001年12月沪深两市B股由T+0调整为T+1。
  
  二、涨跌停板制及T+1存在重大制度缺陷
  涨跌停板制主要存在两大制度缺陷:
  (一)涨跌停板制让庄家操纵股价更大胆、更容易。庄家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及信息优势,通过控制涨停板或跌停板,完全垄断个股股价上涨或下跌交易,散户买不进或卖不出,当庄家从中获取暴利时,则散户又成为了最后的买单者。
  (二)涨跌停板制阻挠了市场的有效竞争,严重扭曲了市场供求对股价涨跌的决定作用。尤其是在遇到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时,即便个股股价连续下跌N个跌停板,散户也无法卖出手中股票,只能深幅被套、损失惨重。
  T+1交易制度同样存在着以下重大缺陷:
  (一)T+1无情剥夺了散户及时“纠错”的权利。
  (二)T+1使庄家很容易垄断并控制小股票筹码。
  (三)现货T+1与期货T+0完全不对称、不匹配,不利于风险对冲与风险管理。
  综上所述,T+1及涨跌停板制确实是机构、牛散强势“宰割”广大弱小散户的重要工具和帮凶,更重要的是,它将无法适应IPO注册制的实施与推行,因此,我们必须尽早废止它,并重新恢复过去无涨跌限制的T+0交易制度。
  
  三、A股实行T+0交易是大势所趋,必须同时废除涨跌停制度
  尽管目前我国股票及基金仍实行T+1交易制度,但T+0已在其他交易品种上逐渐被采用。比方:
  2001年12月,沪深两市的可转债交易制度从T+1改为T+0。
  2005年8月22日,第一只“股改”权证——宝钢权证挂牌,T+0制度也开始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权证交易中推行。
  2010年3月31日,融资融券业务首次在国内开通,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货T+1“对冲交易”的严重不足的缺陷。
  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正式挂牌,并实行T+0交易制度。
  2013年3月25日,首只债券ETF(国泰上证五年期国债ETF)在上交所挂牌,实行T+0交易制度。
  2013年9月6日,国债期货正式挂牌,并实行T+0交易制度。
  2013年12月9日,按照修订后的上交所交易规则,债券ET F、交易型货币基金、黄金ETF等产品明确实行日内回转交易,即“T+0”。理由是:黄金期货及黄金现货均实施当日回转交易,因此,黄金ETF也有必要作出相同的交易安排。
  2015年1月9日,上交所和深交所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开始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T+0交易制度。
  2015年2月9日,上证50ETF期权正式挂牌,并实行T+0交易制度。
  2015年4月16日,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正式挂牌,并实行T+0交易制度。
  尤其是2014年11月17日,沪港通正式开通,具有划时代意义。因为香港股票实行T+0回转交易制度,而且个股没有涨跌限制, 我们要想实现香港与内地之间股市的对等开放、一体化发展,A股市场必须尽快恢复T+0交易机制,并取消涨跌停板制度。
  笔者认为:A股市场恢复无涨跌幅限制的T+0交易制度,时机已经完全成熟。20年前,我们的股市就已经实行了无涨跌限制的T+0,只不过,中间被人为中断,今天,中国股市更加强大了,而且除股票外的其他交易品种均已实行T+0,A股更不应该拒绝或害怕无涨跌限制的T+0。既然沪港通已经开通了,深港股及陆台通随后也会推出,A股市场就应尽快恢复无涨跌限制的T+0交易制度。
  
  四、A股恢复无涨跌限制的T+0具有重大意义
  从表面上看,无涨跌限制的T+0可能会加大股民投机与市场波动,实际上,它不仅能有效打破庄家对股价的操纵与控制,让股信号更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同时还能强化对冲交易,有利于完善市场套利机制,平滑个股与股市的过快上涨或过快下跌,进而提高市场的有效率。
  具体地讲,恢复股票T+0交易制度,究竟有哪些好处与作用?在此,我们不妨借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2015年1月9日就跨境ETF及跨境LOF实行T+0交易讲话时,指出T+0交易具有以下作用:
  一是符合产品内在逻辑。此前,证监会已批准沪深交易所的黄金、债券、货币ETF实行T+0,主要考虑就是其投资标的实行T+0。对两所上市交易的投资标的实行T+0的所有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0交易,与上述逻辑一致。
  二是有助于改善存量产品流动性和定价效率,促进跨境基金的发展。跨境基金实行T+0之后,为其提供流动的券商可以降低持仓风险,减少流动资金占用,提高报价积极性。流动性的改善将促进ETF资产规模的扩大,增加市场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高对各类长期资金的吸引力。
  三是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境外主要市场普遍实施T+0交易制度。对投资标的实行T+0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0,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参与境外市场投资的中小投资者面临的交易制度不公平问题。
  四是风险可控。跨境ETF和跨境LOF大多跟踪境外市场核心宽基指数,标的指数难以操纵;产品都具有一二级市场套利机制,基金交易价格难以被操纵投资;产品都具有低波动、无杠杆的特性,投资需求主要是机构资产配置和部分投资者波段操作。总体而言,这两类产品的价格操纵和过度交易风险较小。此外,对投资标的实行T+0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0也没有引入额外的结算交收风险。
  笔者建议,A股实行T+0交易,必须同时取消涨跌停板制,这将可以极大地提升A股交易效率及市场有效性,因为无涨跌幅限制的T+0,将更能形成多空双边的充分博弈与对等博弈,从而形成合理估值及均衡股价,并使得股价波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及偶然事件影响。因此,无涨跌幅限制的T+0交易制度,更符合市场化改革精神,并为市场化改革提供均衡的价格生成机制与市场环境。
  更何况,IPO注册制的即将实施,也需要这种“无涨跌限制的T+0”市场环境,进而形成更合理有效的IPO定价及市场估值。加速改革吧,中国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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