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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198822 2015-04-02 20:26
在上周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博元投资涉嫌重大违法情况。鉴于博元投资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国证监会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交所也将启动强制退市机制。
  经监管部门查明,为了“帮助”控股股东华信泰“履行”股改业绩承诺,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并披露财务信息严重虚假的定期报告。而且,博元投资财务造假的金额巨大。如2011年年报虚增资产34705万元,占资产总额69%;2012年年报虚增资产36455.83万元,占资产总额62%,虚增利润1893.2万元,占利润总额90%; 2013年年报虚增资产37800万元,占资产总额62%,虚增利润2364.54万元,占利润总额258%;2014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317.4万元,占利润总额1327%。若非东窗事发,并于去年6月份遭到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或许博元投资2014年度报告也是一份虚假报告。毕竟,其虚增资产的故事只有一直“编”下去,其年报、半年报才能让投资者“信服”。
  毫无疑问,博元投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其被监管部门启动强制退市机制也完全是咎由自取。而且,博元投资也理应为其重大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不过,即使是博元投资成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第一股”,笔者以为也存在几大悬疑。
  悬疑一,监管部门是否存在责任?根据证监会的通报,博元投资重大违法的诱因,主要是由于其控股股东华信泰已经履行及代付的股改业绩承诺资金38,452.845万元未真实履行到位,此后才开始了虚增资产、伪造银行承兑汇票等违法行为,进而导致其半年报、年报中出现严重的信息披露。那么作为股改的启动者,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在博元投资股改后,对于其履行承诺的情况,显然存在监管缺位方面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管部门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悬疑二,中介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在博元投资的重大违法过程中,一是其股改的保荐机构显然没有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股改业绩承诺是否履行与到位,中介机构应该持续跟踪,切忌只收费不办事。二是其审计机构也存在职业胜任能力不足与没有履行勤勉尽责方面的问题。其实,对于博元投资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审计机构只须到银行核实下就能发现问题,但在上市公司多次伪造的情形下,其定期报告的审计机构居然一直被蒙在鼓里,建议对这样的中介机构进行严惩。
  悬疑三,如果博元投资被强制退市后,是否会重新上市?根据去年颁布的退市新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违法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果在暂停上市期间能够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并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恢复上市。博元投资要想申请恢复上市,其最大难点在于能否赔偿投资者。此前万福生科、海联讯造假上市案中,其补偿投资者的资金都没超过2亿元。考虑到今后股份套现的巨大利益,上市公司方面补偿投资者的可能性非常大,那么其今后实现重新上市的可能性大增。若此,也就意味着,博元投资因重大违法行为“阔别”股市一段时间后,又能“跻身”于资本市场中。进而产生的问题是,既然为这类公司留下一条“后路”,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制度不是形同虚设吗?
  退市制度不仅是为了优化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也具有对某些违规违法上市公司的“惩罚功能”。如果像博元投资这样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强制退市后又能“活”回来,这样的退市制度显然需要再次修订。

aaxu 2015-04-02 22:28
强制退市是对股民的不负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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