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公司性商业犯罪 --]

武当休闲山庄 -> 法律求助 -> 公司性商业犯罪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yes149 2014-09-14 22:13
我现在在一家上市家电公司做电饭煲研发工作,这是前提!但现在我想与以前的一位工友合股做一家小家电公司,主营电饭煲研发及其配套,不做生产,但新公司不会抄袭现公司的设计及开发!但现在我仍在现公司上班,新公司算是小股东兼职,新公司法人代表是我工友的老婆。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另外,我们以前已与现公司签定商业机密保密协议,我在新公司的定位是否会算商业犯罪?

smen 2014-09-22 17:35
这肯定是出格了

轻佻的眼角 2014-09-29 17:39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ghostfoxdog1 2014-10-02 22:17
不要为了钱,把良心都给卖掉了。

michel_bbb 2014-12-09 21:27
已涉嫌违法,你现在的公司还不知道,知道的话(搞你的话)直接可以让你坐牢,并索取赔偿(可为巨额赔偿)。另外:看下你与现公司签定商业机密保密协议中是否涉及即使你从现公司离职后XX年内不允许涉足同行业。。其他不多说了。自求多福吧

wearepig123 2015-05-24 10:14
上市公司啊,你要小心!

wanxixi 2015-06-02 12:26
首先、你与原单位有劳动关系,选择兼职合作开公司,原单位可以依次开除你
第二、你已经与原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如果单位每月付给你禁业的补偿费用,你就算辞职也不能从事此行业。
第三,以上是从劳动关系进行分析,从刑事方面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查看完整版本: [-- 公司性商业犯罪 --] [-- top --]


Powered by www.wdsz.net v8.7.1 Code ©2005-2018www.wdsz.net
Gzip enabled


沪ICP备:05041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