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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xixi 2014-06-26 11:24
李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03年李某同朋友经营木材生意,因经营得当,李某欲加大对生意的投资,因手头缺少资金,20031015日与陈某借款100万,李某向陈某写借条,在借条中写明一年后还款,每月支付借款1%的利息,陈某按照约定将100万元交给李某,随后从11月开始,李某每月向陈某支付利益1万元,李某还经常和妻子康某邀请陈某吃饭,200410月因借款到期,陈某向李某索要借款,李某表示因目前资金紧张希望延缓半年还款,并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因李某和陈某关系不错,只签订了房产抵押的合同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但从此,李某再未向李某如约支付利息,20055月,陈某再次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依然以资金紧张为借口,推延还款期限,20056月,李某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逮捕,此时,陈某才得知知李某的生意严重亏损,在外以虚假生意为借款多处借款,已经无偿还能力。故此,陈某去李某抵押给自己的房子,要求卖房抵债,当陈某来到抵押合同约定房屋后,房屋内居住的是李某的妻子康某,康某主张自己已经和李某离婚,此处的房产为自己所有,与李某无关,更不可能抵押给陈某,陈某认为李某和康某不可能离婚,李某欠陈某的钱,康某必定知道,于是,和康某闹起了,用铁锤威胁康某开门“腾房”。康某无奈腾房,之后康某不知去向,陈某入占此房后,得知此房仅仅支付了首付,还有按揭款未付,陈某为了占有此房,于是按期还贷款,五年后2011年,价值50万的房屋已经增值至100万,贷款基本还清,20115月康某突然出现,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换房屋。
康某向法院还提供了20039月在甘肃省酒泉市的离婚证明,和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上写明李某所有财产均归康某所有,法院经过调查康某提供事实属实,判决房屋归康某所有,要求陈某退房,康某支付陈某所付按揭款。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清楚,法律适用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判决康某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陈某拒不执行。
20133月,康某以非法占有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大家讨论,陈某是否构成非法占有罪?


割肉控股 2014-06-26 14:17
法律还是可以弄死借钱不还的无耻李某的,不过还是要腐败几个官员。

wanxixi 2014-06-27 17:09
割肉控股:法律还是可以弄死陈某的,不过还是要腐败几个官员。 (2014-06-26 14:17) 

你觉得陈某不冤枉吗,为什么要弄死陈某,什么意思呢?

轻佻的眼角 2014-06-30 00:45
楼主,其实不存在非法占有罪这一罪名,从文义上来看最接近的是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本罪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一)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观上系故意。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仍故意实施,并且行为人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三)客观上表现为将自己代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四)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至于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我认为陈某的行为是不属于犯罪的。李某向陈某借款100万,李某和康某法律上是夫妻关系,且从该案来看,李某和康某是均知道陈某是借钱给李某经营的,不然也不会经常请客吃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李某借款,是由李某和康某共同承担债务的。
       我们得知,李某在无力偿还的前提下,将房子抵押给了陈某,抵押合同的是生效的了,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是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果此时康某已经取得了房子产权,并做了房产变更登记,那么陈某就不能主张对该房产的抵押权。或者说房子本来就是属于康某的产权,根本就没有写李某的名字进去,那么陈某只能要求康某承担与李某夫妻关系期间的债务。
        另一种情况,如果当时房子产权还是李某的,且康某虽然与李某离婚但是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话,那么此时陈某还是可以主张对李某房子的抵押权。但楼主介绍的情况不是很明确,没有说明期间的房产变更情况,故无法做明确的判断。但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估计是李某已经将该房产权转让给了康某并做了变更登记。
       此处有些许疑问,因为陈某期间还帮这套房子交按揭贷款的钱,不可能不对这房子的产权情况进行了解,如果明知道已经是康某的产权,不至于傻到帮别人交房贷。
        分析了上述法律关系后我们再来看最憋屈的陈某,借款收不回还被扯进官司去。康某起诉陈某的理由应该是侵占罪,那么,陈某主观上是否明知道那房子是别人的房产呢?我认为,如果陈某签订抵押合同时候,房子确实是属于李某的,陈某与李某的抵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那么陈某主张抵押权也是合法的行为,只是可能会存在上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情况,且李某和康某的行为确实存在诈骗的主观因素。陈某主观上不是故意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公安机关不应当对陈某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wanxixi 2014-07-01 10:38
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那就好吧,但是现在所有证据指向的都是,李某的妻子康某和债务无关,而房子的户主是康某。
陈某是为了占住房屋才向银行还贷,如果陈某不向银行继续还贷,房子会被银行执行掉,陈某的损失更大。
这个案件是真实的案例,不是我编出来的。我朋友这几天就发愁这个事情

wisdom9908 2014-07-10 23:58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本案中,如陈某没有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使他偿还了部分按揭款,他仍然不是该房屋法律意义上的主人,当然,房主应偿还陈某支付的房款,并补偿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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