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2196 |
2013-12-05 08:56 |
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得到支持后,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不让劳动者回单位上班,应视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放弃让劳动者提供劳动,而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照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应当照常缴纳。 工资发放、五险一金缴纳作为财产显然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N年前听某中院一法官讲劳动争议时,她讲到“判恢复履行劳动合同,我怎么执行,总不能天天押着劳动者去上班吧?”; 2010年3月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在用人单位不承认或拒绝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时,法官可询问劳动者是否愿意变更诉请,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取得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劳动者坚持不变更的,法官应向其说明存在恢复劳动关系无法强制执行的风险,并询问劳动者在此情况下,是否愿意变更或者增加诉请,如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工资报酬等;若劳动者仍坚持原诉请的,经告知风险并笔录后,根据案情可判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但这一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基本上变成了法官释明后,如果劳动者没有改变诉请,将直接判决不予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假如真的判决继续履行,又不能执行,那判决书有什么作用呢?矛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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