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关于数字电视收视费 --]

武当休闲山庄 -> 法律求助 -> 关于数字电视收视费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aobama123456 2013-01-30 10:34
2007年安装数字电视,从2010年起未交收视费,数字电视就停播了。2012年底又准备开通,结果到营业厅去办理手续时被告告知须补交两年的收视费才能开通,这是否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呢?

大不列颠 2013-01-31 22:30
应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还是去问律师最淸楚

goodluck002 2013-02-01 10:25
到当地的物价部门去投诉吧。

工银 2013-02-01 11:19
应该去工商部门,看当时的合同,

gtx480 2013-02-01 17:47
像这种性质的服务收费规定就是霸王条款,在我国这种现象很普遍,要想服务暂停,记住了去提前申请报停,
否则你不当回事儿,那只能欠多少补多少了,服务条款中应该写的很明确!

aobama123456 2013-02-05 14:02
多谢各位指点提醒

goodluck002 2013-02-07 12:36
我还是没有搞明白,你是什么意思?

streetq 2013-03-04 00:09
最初开通时,应该签订了协议,我们这里是粉红色的协议书。看看当时的协议中是否有约定,是如何约定的。接下来,要判断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如果闲来无事,可以和广电局切磋一下,如果精力有限,就乖乖交钱吧!胳膊拧不过大腿啊!

gothere9747 2013-03-04 00:46
看什么有线电视 自己装锅吧

大大怪 2013-03-04 14:32
自认倒霉吧,打官司你是打不起的,

gothere9747 2013-03-04 19:41
对有线电视无视 自己装锅 想看啥看啥 还省钱

四月天 2013-03-07 19:49
现在自己装个小锅,还不要总升级了,我的能有40多个台

king3141069 2013-03-08 15:33
广电局的做法肯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你之前没有交费,但他们也中止了服务。如果要补交费,也只能补你没有交费但可以看电视的时间,即广电局超过你交费时间的服务。但你们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还是要参考一下你们最初的协议,就是开户时签的服务协议,回家找找看吧,看看违约的责任。但无论如何,广电局在你欠费时就中止了服务,现在却要你补全部的钱,这肯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wisdom9908 2013-03-09 16:41
1、首先找出有线电视入网的协议书,看协议书是如何约定的;
2、如果协议书约定了没有缴纳服务费不提供电视信号,而事后要求开通需补交齐以前费用等条款的,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3、如果你需要开通,你可以先补交费用,而后以"有线公司没有提供电视信号服务为由”将有线公司诉至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lich724 2013-03-10 11:07
肯定不符合  就和网线一样  电信停我几个月 还要我补交   最后因为有其他公司的竞争  电信就没要补交了  

刘瑶 2013-03-14 10:57
我认为不该收费,这是民生问题的嘛

zhdf 2013-03-18 08:44
你停了,我也没看,凭什么要我缴纳费用?

goodluke001 2013-03-19 20:32
谢谢各位的回答,我也受益匪浅。

vvgirl 2013-03-20 15:15
如果你所在地提供的有线电视是收费的,需按照规定缴费。一般情况有线电视分为公共部分和收费频道,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就算给你停了,你重新开通也会收费的。

qazxsw111111 2013-03-21 14:01
从新申请不就行了。

liyuehua 2013-03-28 21:53
这个要思考思考~~~

agui6green 2013-04-04 16:53
太过分了,不过这些企业垄断都很流氓的

zzkg 2013-04-05 13:31
安小耳朵就行了

aazz1zzaa 2013-04-13 10:46
唉,就是就是,我们这也是,说停了有线电视,每个月还要交12元费用呢,说什么线路维护和损耗费用,一点都不合理

theone007 2013-05-01 19:13
自己买个卫星接收器,一切搞定。

smen 2013-05-19 17:04
看情况 是你没交费停的 那就得交 没商量

lanrenqq 2013-06-09 11:25
中国特色啊……无奈……

刘瑶 2013-06-20 22:12
不符合,社会黑暗啊


查看完整版本: [-- 关于数字电视收视费 --] [-- top --]


Powered by www.wdsz.net v8.7.1 Code ©2005-2018www.wdsz.net
Gzip enabled


沪ICP备:05041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