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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qy171 2007-06-24 08:30
[案情]
    2006年10月28日,李某在桂林火车站附近拾得一个行李保管牌,李某得知该牌是火车站旁边一家行李寄存店的牌子,于是试着拿牌到店取物,店主见牌后将一个行李包交给李某。该包实为蒋某所有,包内有手提电脑一部、快译通以及数码相机一部等物品共计价值12800余元。后蒋某报案,不久将李某抓获。
  [争议]

  对该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李保管牌上没有任何个人的标记,李某拾得该牌就相当于拾得了其所对应的物品,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利用拾得的行李保管牌取包是在失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是通过秘密手段进行窃取,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利用拾得的行李保管牌取包,隐瞒了自己不是包的主人这一事实,属于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情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天蝎座 2007-06-25 07:52
是盗窃。李某直接拾到物品不交出,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但他只是捡到行李牌,还存在一个主动取得物品的行为,是在失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是通过秘密手段进行窃取。诈骗也不能构成,因为李某侵犯的是行李主人的财产权,而非保管者的财产权。以上只是一孔之间,不作数。

happy0608 2007-06-25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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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123 2009-06-20 14:54
李某利用拾得的行李保管牌取包是在失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是通过秘密手段进行窃取,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风中散發 2009-06-20 19:42
很好理解,就像你拾到别人家的钥匙去别人家偷东西一样。这不是盗窃是什么?

风中散發 2009-06-20 19:50
第一种侵占罪不怎么合理,因为他不是直接拾到某东西,而是拾到可以拿到“某东西”的物品。
第三种诈骗罪也不合理,因为是蒋某告李某,而李某并没有对蒋某有诈骗的行为发生,诈骗行为(如果是钻牛角的话)只是李某对寄存店发生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面对面的交流怎么可以产生诈骗?
第二种的盗窃罪才说得通,拾到别人钥匙去别人家偷东西就是这一类。

笑嘻嘻系1 2009-07-08 15:59
其实之所以会产生这样不同理解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问题。
英美法系,有案例可循,法官判决一般可采用秉承先例的做法。就上述情况,如果以往案例判定为盗窃,则法官也依例判定为盗窃。英美法系以平等为核心,一般不会出现同种事实、不同判定的情况。
只有在我国才会出现不同法官或法院按自己的理解去运用法律条文,出现同种事实、不同判定的情况,甚至要上报最高法院给个司法解释。一句话,这些都是人治的表现!

lenges 2009-08-09 09:15
侵占比较合理,盗窃是指秘密窃取,而李某没有秘密窃取,是在有人看管的情况下,拿走行李的。

yl0700 2009-08-09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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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ghit03 2009-08-12 07:18
我以为不构成犯罪,应定性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不当得利。此案犯罪故意不明晰,犯罪对象不确定,具有或然性。其目的是试探获取他人的遗失物,因而不应以罪论!

zhdf 2009-08-13 21:27
这个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是很明了的。构成诈骗罪。因为李某检获行李牌并不构成犯罪,只有他拿着行李牌去取了行李才构成犯罪。他去冒领行李才构成犯罪,所以是虚构事实,构成诈骗罪。

zhaiben 2010-09-11 14:13
拾得寄存牌取走行李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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