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qy171 |
2007-06-22 23:50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提倡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法制网北京6月21日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全文公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征求意见稿共分7章46条。除了将现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执法主体“卫生防疫站”统一改为“卫生行政部门”之外,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公共场所的范围,即公共场所是对公众开放、人群聚集,可能造成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的经营性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对住宿、沐浴、游泳、美容美发、候车场所等5类重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对其他公共场所提出卫生要求,实施一般卫生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危险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量化监督指标,科学实施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强调,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同时,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许可、监督公示和事故报告中的义务;明确了铁路、民航、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征求意见稿还建立了公共场所传染病预防措施、疫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控制措施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 国家提倡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征求意见稿规定“营运出租车、公共电汽车、封闭式空调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以及吸烟区以外的候车(机、船)场所禁止吸烟”。 考虑到公共场所范围较大,规模相差悬殊,征求意见稿将相关违法情形的罚款额度下限由1000元调至500元,便于操作;同时增设了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额度,加大处罚力度。
背景新闻
现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于20年前的1987年4月,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公共场所卫生法制管理的需要,主要问题表现在:原来的卫生防疫站已改变为现在的卫生监督所,执法主体亟需调整;公共场所的种类、服务内容、数量大幅增加,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立法,科学调整监管范围,改革优化监管方式,有效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完善公共场所的各项卫生要求,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是预防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措施之一;现行条例中存在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职责、义务及卫生管理等要求不够,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 另外,近年来,国家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现行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如罚种及其表述和罚款等规定与相关法律不一致,缺乏可操作性,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和行政管理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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