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
是否可以依法要回我的证
--]
武当休闲山庄
->
法律求助
->
是否可以依法要回我的证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静水
2007-06-06 14:01
请教各位一个问题,我在原来单位工作7年,工作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单位为我办理了电工证,现在我正常离开单位,而单位以证是单位办理为由,拒绝把证书给我,请问我是否可以要回?
shangking
2007-06-06 17:24
我们单位办的电工证都是发给个人了,所以不存在要不要回的问题,呵呵.
天蝎座
2007-06-06 17:57
不是电工,但是凭经验看,这个证是否有人身性质,如果是的话就不存在单位拒绝交付的问题。如果存在用人合同纠纷,可以通过缴纳违约金的形式解决,也不存在扣证件的问题。
vabcv
2007-06-06 19:20
从法律途径解决!!!!!!
静水
2007-06-07 14:52
谢谢各位,我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
赏金猎人
2007-06-09 00:56
这相当一个文凭,颁证机构应该不是你的原单位吧,到那里报遗失,补办一张,成不?
whx_1100
2007-06-09 11:20
用人单位不给证给你,就产生了法律中所说的劳动纠纷了,电工证原本就是劳动局颁发的,是对你个人的一种能力给于肯定,方法有三方面:1是你跟该厂先行进行调解,看厂方扣证原因及是否肯给回该证,如果不肯,你就要到劳动局反映该事件,由劳动局跟司法部门联系并派人和你一起到厂方协调;2是你在跟厂方调解时,认为自己人身不大安全,可以报警让警察到场,一是可以加大自己的筹码,二有可以震慑那些无理的人;3是连劳动局都给不了你正确无误的答案,你就要再到该地方所属的司法局(政府大楼里面的一个调解部门)反映,而后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一方收集证据。
天蝎座
2007-06-10 22:48
楼上的兄弟:定性为劳动纠纷的话,首先调解,其次应该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yuruipin
2007-06-28 10:36
打工的人大都是弱势群体,所以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博客
2007-07-01 10:50
从楼主所说的情况来看,单位已违法了相关劳动法内容,楼主是完全以要回。在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楼主可以和单位积极交涉,交涉无果情况下,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也可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积极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倾害。
ld160
2007-07-05 07:38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leedragon
2008-07-21 16:25
这种问题太普遍了,一般的单位总是要想办法刁难你的,如果打官司你也耗不过他们,花钱就能解决了。把你当初拿证时涉及的培训、证件等费用还给单位吧
dajing
2008-08-04 16:48
关键是培训费用是不是单位给报销了?这样的话要看单位的具体文件了
zzlxtz
2008-08-29 00:35
用法律这个武器保护自己吧
zhizhu0908
2008-08-29 01:02
引用第8楼yuruipin于2007-06-28 10:36发表的 :
打工的人大都是弱势群体,所以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并不是什么弱势群体的问题,而是懂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问题。
风雨何潇潇
2008-09-05 13:16
找个关系要回,别动用法律了1
aa111bb
2008-09-07 19:57
可依法或通过劳动部门协调要回来,不然去办证处报失补办一个得了!
查看完整版本: [--
是否可以依法要回我的证
--] [--
top
--]
Powered by
www.wdsz.net
v8.7.1
Code ©2005-2018
www.wdsz.net
Gzip enabled
沪ICP备:05041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