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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110 2010-07-27 22:28
请问谁了解四川的房屋拆迁条例啊?我们家是灾后重建刚刚一年,在郊区。现在听说明年就要拆迁了。都说是算580元一个平方,我们家400平方,那样我还要亏。真的好担心政府这样做啊,现在法律规定有强制拆迁。要是真拆了就丢了几万也没有地方说理。请知情的道友帮帮忙给点意见

zhuemo 2010-07-29 11:15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四川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对被拆除房屋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凭证记载为准。拆迁由住宅改为营业用房的,还应审验拆迁封户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形式,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有权选择补偿形式。
                 拆迁补偿安置的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筑面积计算。
                 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作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作价补偿的标准以当地房屋市场指导价格为基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双方协商议定。房屋市场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市场指导价结算差价。
                 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市场指导价或按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购买。
                 安置用房不足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市场指导价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的原则确定。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费用。
     第二十五条  拆除出租的房屋,只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
                 拆除按政府定价租金出租的公有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可以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有关规定出售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后拆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由所有人对使用人进行安置。
                 上述房屋的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引起原租赁合同条款变动的,应当对合同条款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只能作产权调换。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现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br>
          第二十七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由拆迁人按实际搬迁费用一次性付给;需要过渡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参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额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实行作价补偿的,应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含生产设备拆卸、搬运、安装补助费和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其中生产设备拆卸、搬运、安装补助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一次付给;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
                 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应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每年加发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1次。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被拆迁人户口迁移及电话、水电气、闭路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收费标准补偿或者补助被拆迁人。



希望这些可以帮到你。    

夏雪飘飘 2010-08-12 20:27
楼上是copy的,鉴别完毕。我建议你还是和其他人联合起来,先去县政府问问,不为啥,只是为了让他知道人民很关心。带上个录音机,偷偷录下对话,好以后对质。不过说实在的,如果政府决定的了,很难改变啊!天朝威武!!

lionliu2005 2010-08-13 11:17
这种事只能自求多福了,没有哪个法规是向着老百姓的

wucz2004 2010-08-25 15:30
找市里的拆迁文件,县无权出法规的

223723 2010-08-26 00:42
楼主认了吧,对手太强大了

mzx 2010-08-28 08:19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sea2658 2010-08-31 22:11
只能服从大局

修改兵 2010-09-01 15:03
面对这种情况,楼主也只能认了,除非你有相当强悍的实力,能得到补偿款就不错啦!

zhuemo 2010-09-08 16:55
毫无疑问我这是摘录的部分相关规定。要维权,首先也要了解相关规定,才能分析从何入手。不能从实体上帮到楼主,也就只能找找相关规定了。就是道友你,恐怕也不能记住这么多的规定吧?就你说的话,似乎也并不能提供什么实质的帮助。所谓法律求助、法律咨询,就是要从法律的途径努力, 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道友所谓“天朝威武”之说,又有何用?行政机关的各种活动,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并不是绝对的。其实生活中,维权的最根本问题,就是证据。提高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凡事注意保全证据,加上法律条文的规定,还是可以解决很多法律问题的。众多公民都说法律没用,那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大家根本不知道怎么用“法”的问题。权且发表个人观点,如有冒犯之处,望道友谅解。

zhaiben 2010-09-10 20:15
现在法律规定有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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