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d461202 |
2010-04-10 23:12 |
背景介绍: 1. 当时因银行方面声称要检查递交的材料后方可决定是否放贷,故对应该约定的内容,除了以划线表示无实质性内容外,其它均填入双方认可的内容,然后借款人与银行代表均在一式两份的原件上签字,待银行方面审核完毕盖章,交于借款人一份原件;(当时没有想到银行如此卑鄙,未留下复印件!) 2. 收悉一份”原件“后发现(因真正的原件是用订书釘装帧),显然被人动过手脚,即文本所原先所填内容若干页数已被抽出调换,且不是借款人手迹,并加入了原先根本没经借款人同意的条款,如:若借款人提前还款,就需支付X万元的现金,等等; 3. 这样的文本从法律上讲还算有效吗? 4. 如何认定其真实性?
请帮助解答,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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