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申请资格历来最高,而审查标准又不是非常明确具体,存在自由裁量的余地,因此,是一个容易产生争议性话题的申请。最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近期对EB -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的一个上诉案作出了裁判:驳回上诉,维持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地区法院的判决。为什么申请人败诉、不能获得EB-1A批准呢?贺秀娟律师就带大家先来看一下申请的大致情况:
34岁的Kazarian先生,来自于亚美尼亚,在2003年12月向移民局为自己递交了EB -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Kazarian拥有亚美尼亚某大学的博士学位,并在这所大学担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地心引力理论。2000年开始,Kazarian在加州的格伦代尔社区学院(GCC)担任导师。在EB -1A申请中,Kazarian递交了推荐信、自我出版的教材、学术性论文、发表的文章等材料。但在2005年8月,移民局拒绝了Kazarian的申请,Kazarian不服,向AAO上诉。AAO认为Kazarian不满足“杰出能力”申请的必要条件,拒绝了他的上诉。在穷尽所有的行政救济手段后,Kazarian向加州地方法院提出诉讼,状告移民局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
贺律师指出:根据移民法规定,要申请EB-1A,申请人必须满足3大条件,其中第一项是要求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拥有特别才能,获得公认的杰出成就并享有全国或世界性声誉。
而本案的争议之处也主要是这一项。
要证明“杰出才能”,第一种途径是证明申请人获得过世界性重大奖项,例如诺贝尔奖。第二种途径是满足“十选三”条件:
1. 申请人在本专业领域内曾经获得知名度稍低的国际或国内大奖的证明材料;
2. 申请人是本专业领域著名组织或机构的一员的证明材料,该机构的会员均为取得杰出成就的专业人员,会员资格由该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鉴定;
3. 专业报刊、重要商业刊物或媒体对申请人在本专业领域所取得的成就的报道;
4. 申请人在本专业领域或相关专业领域曾担任裁判团成员或以个人名义评判他人工作的证明材料;
5. 申请人在本专业领域之科研、学术或艺术上做出重大贡献的证明材料;
6. 申请人在专业报刊杂志或其它媒体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的证明材料;
7. 申请人曾在不止一个国家举办自己作品的艺术展览的证明材料;
8. 申请人在为某个知名组织或机构的表演活动中充当主角的证明材料;
9. 申请人与其它人相比获得高薪或比他人获得更高酬劳的证明材料;
10. 申请人在艺术表演中获得商业成功的证明材料,如电影票房记录,磁带、磁盘、录像带或影碟的销售记录等。
Kazarian分别从4.5.6.7这四点来证明自己的资格条件,而AAO也从这四个方面一一驳斥了申请人的申请:
1. Participation as a Judge of the Works of Others
Kazarian主要是在YSU担任助理研究员时评判学生的毕业论文。这种内部的评判工作不能证明全国性或国际性声誉。
2. Evidence of Original Scientific, Scholarly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
Kazarian递交的推荐信都是来自于当地同事所写的、含糊不清的请求信,并未明确指出Kazarian作出过有影响力的贡献。而发表的刊物、教材也没有证据表明被任何学校所采用。
3.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in the Field
虽然Kazarian指出他有6篇发表的文章,但无证据表明文章被其它人引用过。
4. DISPLAY of the Alien’s Works at Artistic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
移民局认定此条不适用于Kazarian。
虽然有证据表明Kazarian是一位优秀、很有前途的物理学家,可能满足EB-2 “exceptional ability”,但是还不满足EB-1A的条件,毕竟EB-1A的“Extraordinary ability”的标准高于EB-2的“exceptional ability”标准。因此,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判决书原文很长,贺律师无法全文向读者详细展现移民局、法院对此案的认定理由及陈述;将案例总结出来希望可供读者吸取经验教训,不走同样的弯路。当然,也要提醒广大读者:EB-1A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申请,推荐信很重要,在申请前最好请有经验的专业律师做好周全的评估,听取律师建议,加大申请获准的胜算。
资料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编译:Amy C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