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充满活力、充满信心、充满韧性的亿万经营主体。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让企业敢闯敢干敢于长期投入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打造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科学规范、协调稳定的政策体系,能够以更大力度激发各类数字经济经营主体活力,开创以良法善治统筹发展与安全、平衡活力与秩序、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新局面,为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提供制度保障。
破解数字经济发展的“科林格里奇困境”
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为主要驱动力的数字经济发展,始终面临着“科林格里奇困境”:如果因为担心不良后果而过早实施控制,就有可能丧失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机遇;如果控制过晚,技术发展就有可能走向失控,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因此,从全球范围来看,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是数字经济政策的主旋律。如美国、欧洲先后酝酿出台了《2020年国家人工智能倡议法案》《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人工智能法案》《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等一系列法案,旨在促进数字经济有序竞争和规范发展。从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格局来看,技术竞争、产业竞争的背后,是制度与营商环境的竞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制度创新与数字经济技术和产业创新同步推进,立足数字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做出多次针对性调整,在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做出不懈努力。2019年之前,我国对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数字经济政策导向总体呈宽松态势,这为我国数字经济从弱到强、从小到大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2019年,我国关注到在数字经济规模不断壮大、影响日益广泛的背景下,逐步显现出的部分经济社会问题,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体现出了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分级分类监管的政策导向。2020年以来,针对平台垄断、数据安全等问题,我国先后颁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成为数字经济监管的重点,有效把握了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阶段性特征,统筹了数字经济发展与安全,为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针对性举措。
健全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制度
培育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需要健全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制度,降低企业合规经营成本,促进行业良性发展。针对现阶段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建立健全透明可预期的数字经济发展常态化监管制度,以监管成本最优化、企业干扰最小化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能够有效破解数字经济发展的“科林格里奇困境”、统筹发展与安全、平衡规范与活力,从而有效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充分释放数字经济经营主体发展的内生动力。
深入理解透明可预期的数字经济发展常态化监管制度,一方面要牢牢把握数字经济创新涌现、迭代迅速与不确定性并存的发展特点,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先行先试,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另一方面,要积极应对以业态融合、虚拟运营为特征的数字经济对现行以工业经济为基础的政府治理体系带来的挑战,加强部门协作与央地联动,提高监管协同性,保持政策一致性,推进多方协同共治;同时,要充分认识到企业和企业家在数字经济发展历程中发挥的创新引领作用,充分认识到依法监管是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振企业家信心的根本保障,通过提高监管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科学把握监管执法尺度,推行公开透明、精准高效的监管方式,营造“无事不扰有需必应”的良好环境。
营造透明可预期的发展政策环境
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数字经济发展政策环境,当前仍需各方发力。一是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将监管重点由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合理设置数字经济领域行业准入规定,依法清理变相行政许可,构建有利于促进技术迭代、把握发展窗口期、争取行业发展先发优势的准入制度;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中新形势和新风险的监测、分析与研判,动态调整完善新产业、新业态监管标准,以堵塞监管漏洞,填补制度空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加强政策评估,建立同向发力的数字经济监管政策体系。探索建立数字经济相关政策事前审查制度,在政策出台前充分论证合法性、科学性、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政策酝酿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相关部门意见,涉企政策要注重与市场沟通、回应企业关切,畅通市场经营主体和公众参与渠道,加强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特别是要把与数字经济发展相关的非经济性政策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强化政策统筹,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建立健全相关政策的后续跟踪评价机制,对于妨碍统一市场建设、制约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应依法依规予以清理修订,实现数字经济监管与发展的动态协同。
三是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构建适应数字经济特点的监管体系。实施政策要强化协同联动、放大组合效应,防止顾此失彼、相互掣肘;积极发挥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监管、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等常态化监管工作的协同配合;对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职责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及时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监管职责,压实监管责任;推动监管标准互通,统一监管尺度和执法力度,避免对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监管。
四是鼓励利益相关方参与数字经济治理,积极探索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积极探索政府部门和互联网平台等非政府治理主体间的责任和义务边界,发挥平台、行业组织、企业等主体作用,推进行业服务标准建设和行业自律;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推动数字经济治理,开展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形成治理合力,培育利益相关者有效协同的数字经济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