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居家线上加班,能否视为在“工作岗位”?近日一个案例引发了不小的关注。下班后石某回到家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当晚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事发后,石某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认定石某为工伤。日前本案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定构成工伤。
这起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类似情形太常见了。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工作状态已经超时空化,不再局限于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做固定的事,工作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工作从具体的“事”,变成了一种“状态”,每时每刻、每条信息,都可能是工作的一部分。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者权益保护也可能面临新的复杂局面。就像这起案件中的情况,下班回微信算不算工作?过去从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到劳动者对此的认识可能都是模糊的。比如这起案件中,在起诉之前当地社保局就作出了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但随着判决落槌,这一案件应该能起到廓清认知的效果,那些无所不在、如影随形的群聊,同样是工作。法院的一番话说得很到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完善,居家线上办公已经成为很多行业、领域的工作常态,在此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伤亡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准确把握立法本意,认定下班后居家线上办公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的引申意义或许还在判决之外,即职场能够重新认识与评估那些看似非正式的工作。那些下班后还在不断弹出的群聊,那些随时随刻就发出的文件、材料,那些一本正经的“收到请回复”,就算没法避免,是不是可以最起码意识到,这也是工作?
这方面如果模糊不清,基本的劳动时长约束可能都会悬空。比如所谓“一天八小时、一周四十小时”,恐怕并没有将那些不得不回的信息、不得不打的电话算进去。但如果仅从字面意义作出认定,人们的劳动权利就有可能被虚化。
关于线上办公,其实法律和社会层面都处于“未明确认可”状态。但这显然和整体的社会面貌不匹配,一种成趋势、成规模的工作形态,应该得到更高规格的重视。否则,未来必然会衍生出种种矛盾,围绕算不算工伤、是不是工作、发不发工资之类的话题,都可能产生一系列冲突。
为防患于未然,法律层面对信息时代工作模式的认定与梳理,应该尽快跟上。关于证据的认定、责任的划分之类的法律知识,应该成为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共同认可的常识。当技术突飞猛进、工作无限延展之际,法律保障当然也要保持相应的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