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在知乎上看到的一条 感觉挺有意思的发帖的也是个律师。
下载游戏赠送AV种子的行为怎么定性?
赠送AV种子属于一种传播行为,这毋庸置疑。但是否属于“以牟利为目的”?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定罪量刑的差距,两个罪名的定罪数额相差数倍。量刑上,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刑期是两年,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十年到无期。
司法实践中常存在一种简单粗暴的逻辑,就是赚钱了就等于是以牟利目的,从客观盈利的事实反推主观目的,而忽略其中的相对性原理,具体到下载游戏赠送AV种子案件中,行为人是以游戏为主要产品,而不是以AV种子为销售对象,客观上来讲,这里面包含了两个行为,一个是贩卖游戏,一个是赠送淫秽物品,分开来讲,赠送淫秽物品是无偿,不能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符合刑法的公平原则。
以上是他的观点
我感觉牟利就是牟利应当按出售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
况且如果不能按出售淫秽物品牟利罪 单是传播的话最高刑期只有两年 此时这人跑到国外去进行这一切 按照这条 在国外犯案应不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这人岂不是逍遥法外了
所以请律师解答一下他的观点正不正确
[ 此帖被电钻玉米在2020-03-24 14:57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