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的一天中午,公司安排员工小陈去工地送货。但是,与他搭档的司机小曹临时有事没来。于是,小陈抱着侥幸心理,无证驾驶该货车向工地送货。
不料,途中出了意外。小陈开车将路人冯某撞倒后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与急救人员一同将受害人送到医院。可是,由于忙中出乱,心里高度紧张的小陈忘记拨打110报警了。
不幸的是,受害人冯某受伤太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小陈在医院被警方带走。因小陈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他被警方刑事拘留。此间,小陈表示会尽全力赔偿,直至冯某家人满意。
那么,小陈拨打120后急于救人但忘了拨打110报警,可否构成自首?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吗?
律师说法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动投案是成立自首的前提条件,但由于实践中情况复杂,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多个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自动投案作出规范。
设立自首制度的本意在于促使犯罪分子作案后不逃避法律追究,以便节约司法资源,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本案中,小陈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拨打急救电话,但他没有拨打报警电话报案,也没有在现场等待办案人员的到来,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相对照,其不属于自动投案,因而不构成自首。
但是,鉴于小陈以下表现:(1)积极救治伤者以致忘记拨打报警电话;(2)因护送伤者到医院而离开现场;(3)没有离开医院;(4)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因此,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要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小陈酌情从轻处罚。
潘家永 律师(劳动午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