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有钱没钱,回家过年。过年回家是众多外出务工者的最大期盼。而回家的方式,很多人都选择乘坐火车。可是,你知道在乘坐火车过程中遭遇损害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吗?以下3个案例,告诉你发生类似事情时可以怎么做。
【案例1】 身体受伤,可索要赔偿
2019年2月1日,江悦蓉在搭乘火车回家途中,因乘客放置在行李架上的铁锤掉落砸伤头部,不仅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事后,江悦蓉要求铁路部门赔偿但遭到拒绝,对方的理由是其伤害并非来自火车本身,而是源于乘客放置行李不当,其只能找放置铁锤的旅客索赔。
可是,究竟是哪个乘客的铁锤掉了已经无法查清。此时,江悦蓉只能自认倒霉吗?
【点评】
铁路运输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江悦蓉自购买火车票时起,便与铁路运输部门形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江悦蓉上车后,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由于江悦蓉所受伤害并非由于自身健康原因,自己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甚至完全出乎其意外,所以,铁路运输部门难辞其咎。再者,乘务人员对乘客不当放置铁锤未加制止,或者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危险,当属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因此,具有过失。
【案例2】
财物被盗,可索要赔偿
2019年1月20日晚12时,张燕坐火车在一处中转站等待中转时起身持水杯去接开水,并随手将一部价值7000余元的手机放在临窗的茶几上。可是,就在这前后不到5分钟的时间里,她的手机已经不翼而飞。
原来,由于火车停靠时,张燕未关车窗而乘务人员也没有提醒或检查、巡视,被窗外的“黑手”偷走了手机。面对张燕的赔偿请求,铁路运输部门一口拒绝,理由是张燕没有看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只能自食其果。
【点评】
铁路运输部门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铁路运输部门究竟应否赔偿取决于其有无过错。
《铁路旅客列车硬卧车客运乘务作业标准》规定:“出库时应落放车窗,中途作业遇通过较大隧道、桥梁时,应落放车窗,加强巡视;夜间作业中,要预告关灯时间,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并闭合窗帘。”乘务人员未落放车窗明显与之相违。
但是,《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因此,张燕只能获赔800元。
【案例3】
孩子受伤,可索要赔偿
2019年1月13日,朱海珍带5岁的儿子乘坐时,调皮的儿子一直处于兴奋状态,时不时要东走走西望望,在车厢里跑来跑去。岂料,儿子在车厢连接处时,由于站立不稳撞伤额头。
事后,朱海珍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赔偿1万余元医疗费用,但被告知其没有对未成年儿子尽到监护义务,任意让其四处游逛是导致损害的根本原因,加之儿子并没有购票,属于无票乘车,不能给予赔偿。
【点评】
铁路运输部门应分担一定损失。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就旅客伤亡所导致的损害赔偿,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此,在父母购买火车票带儿童上车后,该儿童与其他已经购买车票的旅客一样,与铁路运输部门之间就有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只要造成了儿童损害,承运人也照样必须给予赔偿。
不过,《民法总则》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朱海珍明知自己儿子只有5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却忽视乘车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任其乱跑,明显未尽监护职责,必须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颜东岳 法官(劳动午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