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的高科技公司与专业从事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批零的商贸中心,无论在业务上还是在管理上似乎都没有什么可关联的地方。但是,这两个单位竟然同时出现在周金戈(化名)的劳动合同上并且都是用人单位。此外,这俩单位还每月定时向周金戈发放工资。
周金戈说,他一直在高科技公司工作,按月领取12500元左右的工资。其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公司每月支付3000元左右,其他为商贸中心支付。尽管这样,他从来没有见过商贸中心的人,也从没干过商贸中心的活。
“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我要求支付赔偿。因公司只同意按月薪3000元计算赔偿数额,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周金戈说,由于公司不能就上述矛盾作出合理解释,二审法院于12月24日终审判决按工资总额12500元计算赔偿。由此,周金戈获得各项赔偿67097.7元。
公司新上项目搁浅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周金戈今年36岁。十多年来,他一直在从事医疗器械研发推广业务。2016年10月9日,经层层选拔,他正式入职北京一家医疗设备科技公司。当天,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即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周金戈担任技术工程师职务,月工资标准为每月税前12500元。
2018年2月,公司决定新上一个产品项目,同时任命屈某为该矫治行业线销售经理,周金戈为售前工程师。然而,该项目在屈某和周金戈两人小组带领下,历经数月未见起色,始终不能达到预定销售目标,公司不得不于同年10月宣布失败。
项目被取消后,公司决定以业务调整与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调整为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与二人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公司并未与周金戈就劳动合同履行内容进行协商或变更。
2018年10月29日,公司向周金戈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载明:由于公司业务调整与部门职责与岗位设置的调整,依法决定自2018年11月29日起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10月29日正式书面通知您。请您收到本通知后,于2018年11月29日前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办理工作、财物交接及相关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周金戈说,对于公司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他有两点异议:一是公司没有出现所谓的客观情况,而且该客观情况之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二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也未与他进行协商,而是直接通知他解除合同。
由此,周金戈认定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两家单位合用一人
工资也由俩单位发
2018年11月6日,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生效前,周金戈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公司向周金戈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日税前工资差额610.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500元、2018年1月1日至10月20日税前未休年休假工资9195.4元,驳回周金戈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主张,因周金戈申请仲裁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尚未生效,所以,其赔偿请求于法无据。此外,公司已经安排其休过年假,无需支付所谓年假工资。
周金戈辩称,其工资标准为每月税前12500元。在职期间,公司每月通过公司账户及商贸中心的账户发放两笔工资,但其从未向商贸中心提供过劳动。其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自2018年1月起,每月除公司支付的3000元左右的款项外,同一日另有商贸中心向其支付附言为“工资”的款项8000元左右。公司则主张其工资标准为:每月税前基本工资3000元。
周金戈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显示,在甲方处加盖有公司及商贸中心的公章。公司虽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仅认可其公司的公章及其公司支付的款项,不清楚商贸中心为何在劳动合同中加盖公章,也不清楚为何商贸中心向周金戈支付款项,其公司与商贸中心没有关系。
周金戈主张其应享受每年10天年休假未休。他提交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表显示:截至2019年5月21日,其养老保险累计实际缴费12年8个月,医疗保险累计实际缴费12年7个月。
公司则主张周金戈自入职起每年享受5天年休假,公司均安排周金戈在春节前后休息,且2018年1月22日已经将休假通知送达周金戈。
为此,公司提交休假管理制度、春节放假通知及2018年2月考勤表予以证明。其中,休假管理制度显示,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状况,于法定节假日前后安排统一休年休假;春节放假通知显示2018年2月11日至2月22日放假调休共12天,其中2月15日至21日为春节法定假期;2018年2月考勤表显示周金戈休年休假4天。
周金戈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但认可2018年2月11日至2月14日休息,主张春节放假通知是针对所有员工的,是公司的福利,放假期间并非休年休假期间。
无法解释用工矛盾
须按工资总额赔偿
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周金戈提交的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中显示商贸中心与公司在同日、有规律地向周金戈支付款项,且周金戈所持劳动合同中同时加盖了商贸中心与公司的公章,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就此产生的矛盾作出合理解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此,法院采信周金戈的主张,认定其工资标准为税前12500元。
经查,周金戈正常工作至2018年10月20日,结合其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核算,公司无需向周金戈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610.4元。
根据周金戈的社保缴纳情况核算,法院采信周金戈的主张,认定其应当享受每年10天年休假。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之需要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周金戈亦认可其在2018年春节期间休了4天,经核算,公司应当支付周金戈相应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597.7元。
法院认为,周金戈于公司解除合同通知生效前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该解除决定已经送达至周金戈,对他而言该解除行为存在可预期性,在其申请仲裁时公司亦未作出撤销该解除行为的决定,所以,周金戈基于公司的解除行为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法院将对该解除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鉴于公司仅以其业务调整与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的调整为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周金戈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公司应当支付周金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且计算标准按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进行计算。据此,法院判决公司向周金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597.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500元,两项合计67097.7元,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劳动午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