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年前,一家公司刚入职的司机黄某在陪同领导宴请客户时,见领导不堪酒力,加之为了在领导面前好好表现一番,遂挺身为领导代酒。酒宴结束时,黄某虽然已经语无伦次、腿脚发软,仍然逞能要驾车载领导回公司。领导考虑到路程并不太远而未加制止。
期间,该小车冲上人行道后并将我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也追究了黄某的刑事责任。然而,由于保险公司以黄某属醉驾为由拒绝理赔、黄某又无赔偿能力,导致我一直无法获得相应赔偿。
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卢思燕
卢思燕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就损害赔偿而言,仍属民法调整范畴,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得更为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规定表明,只要是工作人员因为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自然也不例外,即如果黄某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公司就必须替其“买单”。
判断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主要考虑其是否具有以下四个方面之一:是否具有单位授权;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否以“工作”或“职务”的名义实施;目的是否为了单位利益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恰恰与职务行为相吻合:一是其陪同领导宴请客户是以“工作”的名义;二是其为领导代酒,最终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三是领导对于黄某代酒以及此后醉驾载其回公司并没有制止甚至已经上车,当属同意即具有授权性质。
颜东岳 法官(劳动午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