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前10个月,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受理婚姻家庭案件3554件,占各类民事案件的11.3%。这些纠纷是人们家庭财富普遍增加、来源构成日趋复杂、财产流向越来越多元造成的。同时,作为财产流动主要方式之一的赠与行为也存在诸多问题。
记者11月20日获悉,大兴区法院在总结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基础上,将采取与人民群众、与基层组织、与矛盾双方面对面沟通的方式,通过以案释法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法律保护什么、制裁什么,进而去自觉地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赠与案件审理难点
随着财富的增加和财产保护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家庭及个人财产进行有效配置、管理、传承的需求显著提高,由此衍生出越来越多赠与方式与问题。其表现是:
新型赠与名目繁杂,协议效力难认定
就赠与方式而言,当前有多种形式,如单独签订赠与合同、在夫妻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条款、忠诚协议中约定赠与条款、在遗嘱中约定赠与事项。
通常所见的夫妻之间、亲属之间或有亲密关系的朋友之间的赠与,是基于血缘、身份、感情等因素产生的财产处置行为。这种赠与一般与当事人血脉相连、亲疏相关,但有一些特殊情况因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效力认定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签订形式不规范,后期履行引纠纷
赠与协议签订之初,家庭成员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往往不在乎协议形式及内容是否完备、是否合法有效。到真实落实时,才因为协议约定不明确或无法履行赠与行为而产生纠纷。这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欠缺、赠与的财产种类繁多或赠与形式的多样性造成的。
法律规定待完善,司法适用不一致
民事交易规范与家事财产规范并非同一体系。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处理的吸纳融合。目前,法律对这些赠与行为并没有明确约定,原有的家事财产规范构建薄弱,已滞后于纠纷解决需要,单纯依据合同交易规则已经无法对家庭成员中的多种主体和多种价值进行保护及协调,进而导致法律适用方面的不一致。
签订赠与合同注意事项
要使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大兴区法院提示当事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赠与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赠与财产应明确,如果是不动产,应写明房屋地址、自然状况、产权证号等;若是动产,应写明动产形态、数量、交付方式等。若系未形成完全物权的财产,应注明其他可以指向某特定财产的关联信息。三是财产权利应转移。
一般来说,赠与合同签订之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公证。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这是对受赠与人权益保护的强化,同时,也可以减少赠与纠纷的发生。
典型案例
夫妻单方赠与他人大额财产无效
案情简介
郑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至2015年6月,孙某陆续通过银行和支付宝账户转账给李某的钱款2355212.5元。2012年至2013年,孙某收到李某转账的钱款100200元。
郑某起诉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与李某婚外同居并生育一男李某某。2006年以及2014年底,孙某分别为李某购买房屋两套。此外,孙某还为李某购买轿车一辆。郑某要求确认孙某赠与李某钱款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
李某辩称,郑某的主张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孙某喜欢李某并自称一直没有结婚,李某不知道孙某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与之交往,其本人也是受害人。钱是孙某自愿赠送给李某的,即使这些钱是郑某、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也有自己处理财产的权利。
裁判理由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孙某向李某账户内的转款行为,发生在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对涉案财产的处分行为未经郑某同意,事后也未取得郑某的追认,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故郑某有权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
因涉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李某应向郑某和孙某返还。关于应返还钱款的数额,应扣除李某汇入孙某账户的100200元。对于原告郑某要求利息,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向郑某、孙某返还2254812.5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劳动午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