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去年下半年入职公司,但公司一直没有为我缴纳社保。为此,我今年3月份去相关部门举报了单位,单位以此为由逼我将工作交接给另一个同事,但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给我安排工作且不发放工资。
请问:我可以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吗?
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您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为由对用人单位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同意给付补偿金,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发生争议的适用本法。您可以选择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您也可以选择就上述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38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午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