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7月某日凌晨3时许,老杨在清理自己负责区域内的垃圾,见停放在紧贴垃圾房门口的道路上一辆白色奔驰越野车影响其清理垃圾房的工作,便用手将该车的后车牌掰下,用铁锹将该车的左侧后视镜、车前后的奔驰标志损坏,同时造成车辆多处划痕。经鉴定,该车的修复费用为23,414元。同年9月某日,老杨故技重施,将停放在上述同一位置的一辆尼桑轿车多处划伤。经鉴定,该车的修复费用为2,699元。老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赔偿了两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但终因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人的财物。本案中,老杨即是针对妨碍他清理垃圾房工作的违停车辆进行划车泄愤,侵犯的是特定人的财物。
法官提示
违规停车是常见的不文明行为。遇到违规停车的情况,要保持冷静,查看车辆里是否有驾驶人信息进而联系车主挪车,或者向交警寻求帮助。总之,要合法维权。如果冲动行事,就会像本案中的老杨一样,从原本的“被害人”变成了“被告人”,既造成社会公私财物的损失,自己也因此构成犯罪,得不偿失。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供稿(崇明数字报刊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