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基层社会的面貌,传世文献仅能反映出大致轮廓。近年来,随着简牍的不断发现,关于汉代乡里行政、社会秩序以及日常生活等方面的认识得到逐渐深化。同时考古发掘的汉代聚落遗址也越来越多,如辽宁辽阳三道壕遗址、河南内黄三杨庄遗址、山东山亭海子遗址、四川郫都指路村遗址等。这些不同地区的聚落遗址,为认识汉代基层社会提供了直观资料。
为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公元前202年,刘邦颁布“复故爵田宅”令,一方面奖励战时立有军功者,一方面安置流民。文景时期,西汉政府实施“轻徭薄赋”政策,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汉武帝晚年主动调整国家政策,开始注重发展农业生产,并实验、推广代田法。河南省内黄县三杨庄村发现的汉代农业聚落遗址,主要由宅院遗存及其周围农田遗迹等构成。农田遗迹的形态为甽(垄沟)畝(垄背)相间的结构,甽畝宽度一般为60厘米左右,深度约6厘米。结合遗址出土的大铁犁、鼓型石磙等农具,以及聚落周边的地理环境,可以确定农田遗址所反映的耕作方法与代田法类似。
就三杨庄遗址而言,目前考古发现的14处宅院,分布在一个相对开放的环境中,四周没有修建垣墙,宅院与宅院之间保持一定距离,最近者25米,远者超过500米。宅院的周围分布着南北向或东西向甽畝的农田。三杨庄遗址这种田宅分布关系及整体布局,与文献记载的闾里式聚落差别较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社会生产关系状况,具有多重意义:
首先,生产力发展,每家每户可以单独完成整个农业生产过程。生产力水平较低时,人们需要共同协作来完成生产活动,甲骨文“协田”、《诗经·载芟》“千耦其耘”,描述的就是这种场面。三杨庄遗址的田宅关系正是铁质生产工具推广及与之相适应的耕作方式进步等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其次,在生产关系方面,反映了自耕农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商鞅变法,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开始推行小家庭制度,每户按照爵位等级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关于田宅占有数量的规定,证实了名田宅制度的真实性。三杨庄遗址汉代聚落始建于西汉中后期,废弃于新莽时期,其田宅关系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汉中后期自耕农土地占有关系。
山东山亭海子遗址是一处具有相当规模且有界沟的汉代聚落。界沟的存在,表明城邑之外存在闾里式的封闭聚落。四川郫都指路村遗址也发现了汉代聚落。聚落遗址证实汉代聚落的形态并非整齐划一,而是具有多样化特征,这不仅反映了不同地区的人地关系、文化互动、社会秩序变化等问题,而且直观地反映了汉代基层社会治理政策是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的。
三杨庄遗址各宅院的独立性,正是小家庭自耕农制度在居址建筑上的表现。传世与出土文献的相关人口资料,表明汉代家庭规模以“五口之家”为常。《汉书·晁错传》“一堂二内”与睡虎地秦简“一宇二内”的记载,正是与“五口之家”相适应的居址建筑模式。虽然三杨庄遗址居址是二进院制,但从其功能分析,人口规模也应在五口左右。以第二处宅院为例,一进院的东厢房发现石臼、石磨及铁釜等粮食加工工具与炊具,说明这里是厨房。西厢房面积相对较小,当为门房。二进院是主房区,由于墙基被倒塌的瓦顶覆盖,是否是“一堂二内”的结构,由于未进行考古工作,暂不清楚,不过从瓦顶的面积看,基本具备“一堂二内”的建筑规模。这样,居址内部建筑空间就被划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一进院为饮食场所,二进院是休息场所。
南大门外是广场,广场东西两侧是水井和编织台,这一区域是开放空间,除汲水和从事编织等家庭副业外,可以作为娱乐,尤其是儿童嬉戏的场所。在宅院周围发现了成行的树木遗迹,从树叶痕迹判断,是桑树与榆树,这也验证了文献中住宅周边栽种桑榆的记载。广场南端与聚落内的道路相连接,通过纵横交错的道路网,与外部世界相联系。
宅院周围农田里,发现牛蹄印痕迹,结合遗址内出土的大铁犁,可以想象农忙时节,家人们一起在农田里劳作的情景。汉代画像砖石对此多有反映,虽然不免繁忙与辛苦,但整个画面所表现出来的和谐、宁静与自然,透露出了汉代农民日常田园生活的一般状态。
汉王朝采取灵活的基层社会治理政策,推广先进的农业耕作技术,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了基层社会稳定。聚落遗址所见乡里田园生产与生活,正是汉代基层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与社会治理真实状况的直观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