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的一个晚上,奚某和徐某约刘某谈生意,在某饭店宴请刘某,为了做成生意,奚某和徐某对平时不太会喝酒的刘某劝酒格外殷勤,刘某感到盛情难却,只好一杯接一杯地往下咽,渐渐感觉身体不适。
酒足饭饱之后,徐某提出去隔壁的KTV唱歌放松,刘某提出想回家休息,但奚某和徐某表示如果刘某不去,就是看不起自己,一定要邀请刘某一同前去,刘某推辞不了只得过去。
到了KTV,刘某感到极度不适,直接倒在了沙发上。奚某和徐某见状赶紧叫来了救护车送医,但最后还是晚了一步,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的妻子高某要求奚某和徐某给付人身损害赔偿,但奚某和徐某认为没有强逼刘某喝酒,也不是故意要杀害刘某,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各方就赔偿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最终三方申请调解,经调解三方达成一致协议: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三方认可的责任认定,徐某赔偿高某人民币十五万元、奚某赔偿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首先,刘某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预见自己行为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却放任对自身的控制,应当对事件负主要责任。但是奚某和徐某明知刘某酒量小,也明知过量饮酒会损害刘某的身体健康、甚至会危及生命,却仍不顾后果一再劝酒,在刘某提出身体不适后,还坚持去KTV唱歌,最终造成刘某饮酒过量死亡,因此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奚某和徐某要承担连带责任。徐某是主要劝酒人,也是他坚持要去KTV,不然刘某可以回家休息,因此承担连带责任中的首要责任,奚某负次要责任。
在平时生活中,做到以下四点:一是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就好;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的义务;三是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的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的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四是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驶车辆的,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已经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如果不能做到以上这四点,同饮者就会或多或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亲朋好友相聚,免不了喝上几杯。然而,小酌怡情,过度饮酒伤身不说,如果出现了诸如劝酒之类的行为导致喝出了“事儿”还有可能吃官司被判赔偿。无论是饮酒、劝酒还是请客喝酒都要适可而止,切莫乐极生悲摊上了事儿。
□ 陈家镇司法所(崇明数字报刊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