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是一名从事医疗产品销售工作的员工。因为想到大城市发展,所以前年年初跳槽到了我们当地一家医疗产品公司在上海的分公司担任高级销售经理。上海分公司人员不多,工作主要由我负责。分公司各项费用的报销由员工填写、财务审核后发到总公司。
这两年,上海分公司的业绩越来越好,我们拿的绩效奖励也比其他分公司的同事多不少。后来,分管领导暗示我几次,讲公司的管理人员要轮岗,希望我主动将上海分公司的位子让出来。我没接他的话。此后,总公司就多次在业务指标、财务报销等方面给我们下绊子。今年年初,总公司突然发了一张解除通知给我,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我找他们分辩。总公司人事拿出我去年7月报销的几张杭州出差时打车费的报销单和滴滴打车的记录,说滴滴打车记录显示的上下车地点均为旅游景点及酒店,认为我属于虚假报销,那两天亦属于旷工。同时称公司制度规定两次严重警告可以解除合同,而虚假报销及旷工2天均可处以严重警告,所以公司解除合同没问题。我们搞销售的,常常在外面跑,公司平时对我们也不怎么考勤,而且出差亦不同于朝九晚五的上班,通常只要事前提交出差计划、事后提交相关报销凭证及工作汇报即可。我到杭州是找客户洽谈生意的,有经批准的出差计划单证明。至于滴滴打车记录,因为杭州几乎到处是景点,有时谈生意的茶馆、酒店就在景点附近,我也可以找客户证明的,公司凭啥说我是旷工。我递交的出差报销单据等,公司也早就审核批准了,现在凭啥倒过来讲是虚假报销呢?而且,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两次严重警告才可解除劳动合同。收到解除通知前,公司从未对我做出过严重警告处理,他们现在这样做明显是想赶我走。难道仅凭滴滴打车记录就可以处理员工了吗?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读者 楚先生
楚先生:
你与公司因劳动合同解除而产生争议。而公司解除你的理由是认为你存在虚假报销及旷工的事实,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解雇行为是否合法主要看你是否存在上述违纪事实,以及你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是员工的基本义务,而对员工是否正常出勤进行管理并据此发放报酬则是用人单位的职责。至于如何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各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员工工作性质等亦有不同。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企业通常会采用签到、电子打卡、指纹考勤、人脸识别等方式考勤,以确定员工是否正常出勤。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员工,因其可自由安排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对其日常管理相对宽松,故对其是否履行劳动义务多从劳动成果来判断。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常常看到一些用人单位对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员工,通过定位、微信工作汇报、工作照片上传等方式进行日常管理。而员工出差一般是为了完成某一特定的工作任务,对其是否正常提供劳动,通常系通过其是否从事了出差计划所确定的工作来判断。
你主张至杭州系出差,有经批准的出差计划单,并称可以找客户证明。而杭州是国际有名的旅游城市,商务洽谈的茶馆、酒店在景点附近也符合常理。因此,公司仅根据你报销差旅费中滴滴打车记录显示上下车地点均为旅游景点及酒店就推定你系出游而非工作,并主张你旷工,依据不足。至于是否存在虚假报销,当然亦需看报销事由是否存在及是否符合企业报销制度。你至杭州系出差的事实一旦确定,则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差旅费用应由公司报销。据你所述,公司财务经审核并报总公司批准,已为你报销了相应差旅费,现仅凭滴滴打车记录就认定你是虚假报销,依据不足。此外,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针对不同的违纪行为设置了不同层级的惩戒措施。对于职工轻微违纪的,通过严重警告处分等惩戒手段可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避免其再犯类似错误导致合同解除。你们公司规定两次严重警告可解除合同,然在发生争议前,却从未就其主张的违纪行为对你做出任何警告处分,现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亦不符合制度规定。建议你先与其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解决。
(乔蓓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