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张与老李是多年的好朋友,2011年10月,老张为购买化肥,向老李借款五千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老张仍未归还。2013年8月10日,老李向法院起诉,要求老张归还借款,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10月10日判决:老张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老李借款五千元。老张与老李均未上诉,判决生效。随后,老李多次要求老张归还借款,但老张均以家庭困难为由推脱。老李于2017年12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老张归还借款。
立案法官发现,该案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0日生效,老李申请执行日期距离判决生效已四年,已超过我国法律关于执行时效两年的规定。通过向老李进行释明,老李表示判决生效后,虽然没有申请执行,但是一直找老张要钱,法院应当予以立案。立案法官经询问后得知老李多次找老张要钱,都是和朋友老王一起去的。法官遂要求老李找来老王作证,认定老李在执行时效内存在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并据此认定老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判决老张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经查,该判决于2013年10月30日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为2013年11月9日,老李应当在2015年11月9日之前申请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法院可以不予立案。
本案中,老李申请执行得以立案,主要是符合执行时效中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据此,如果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两年的执行时效了,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
法官提示
法律规定执行时效,主要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也利于法院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及财产线索,以便执行程序的顺利开展。因此,在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债权人务必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防止因申请执行时效到期影响权利实现。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供稿 (崇明数字报刊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