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
我是上山下乡后回上海的,现在我居住的地区动迁了,我问一下,什么叫同住人?
聚揽女士
聚揽女士:
关于“同住人”的概念确实是老生常谈了,有人会与“共同居住人”的概念混淆。同样,“动迁补偿”与“征收补偿”也会混淆。由于“动迁补偿”与“征收补偿”的政策已经不一样了,因此,现在应当根据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称之为:“征收或被征收”。作为居民来讲,就是“被征收”了。这样的说法比较规范。
关于在被征收地块居住的居民,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的“共同居住人共有”及“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 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应当称之为“共同居住人”,而不是“同住人”。虽有法律文件将“共同居住人”也称之为“同住人”,但有释解明确:“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主要是因为,该文早于《细则》出台,当时还没有“共同居住人”的提法。
关于“共同居住人”该如何理解?《细则》中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也就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这一天为时间界限,如作为“共同居住人”的,在被征收户内必须具有户口。同时倒推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并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才能作为“共同居住人”。
什么叫“特殊情况”?在《细则》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等等中均未见有解释。根据上海高院的解释,主要是指房屋狭小居住困难无法予以居住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家庭矛盾无法居住,或因工作原因不方便居住或其他困难无法居住等等情况也属于“特殊情况”。(劳动报)
文 张建伟(以上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