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吴正南向本报咨询说,2014年6月,他与陈女甲恋爱,准备谈婚论嫁时,陈女甲家人不同意。正纠结时,一位熟人称其手中有陈女乙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可以去试试。
2015年3月19日,他和陈女甲带着陈女乙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到镇政府登记结婚,顺利地领取了结婚证,结婚证信息显示女方为陈女乙。
2019年3月,他在给孩子上户口时,办证人员说结婚证中的陈女乙在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中查无此人。
为能够和陈女甲领取合法的结婚证并给孩子上户口,他先后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和到法院起诉离婚,均被告知因陈女乙的身份信息无法查找,离不了婚。
直到这个时候,他才感觉事情严重了,就再次回到民政局并陈述领证的事实真相,请求撤销其与陈女乙的婚姻。但是,他被告知:只有因胁迫结婚的情形才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予以撤销。
吴正南现在急于知道他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1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因胁迫结婚的婚姻才是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关系。但是,可撤销的婚姻关系与可撤销的婚姻登记行为是两回事。
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由此可见,审查要求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真实性、合法性是婚姻登记机关的义务。
本案中,吴正南与陈某甲提交的陈某乙的身份信息在公安系统查无此人的事实,足以说明用于登记结婚的身份证不真实,同时也说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导致错误结婚登记。《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据此,该婚姻登记行为是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吴正南现在应当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以该婚姻登记行为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一旦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结婚登记行为,也就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当初核发的结婚证无效,这样你与陈某乙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之后就可以和陈某甲登记结婚了。
潘家永 律师(劳动午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