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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许某系A公司的销售人员,为了更好地掌握销售人员每日的工作动向,公司修订了考勤管理办法,《办法》对销售人员外出巡店情况新增了手机考勤方式,即通过对手机GPS定位,同时要求销售人员上传相关店面照片数据,从而对其进行考勤。公司根据手机GPS定位数据,如显示为黄灯即偏差距离在500米之外,表示员工未去巡店,偏差距离在500米之内,则需要结合员工是否上传照片进一步确认员工是否巡店。公司发现许某在7、8、9三个月内有7天的手机GPS定位数据显示偏差距离在500米之外,且上传相关店面的照片很模糊,便认为许某在这几天未去巡店,上传的照片应该是其故意伪造的。公司以许某存在旷工且伪造信息的行为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公司仅提供了GPS定位数据,能否就此证明许某存在旷工及伪造数据的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A公司提供的手机GPS定位数据显示在一定期间,许某的定位数据偏差距离在500米之外,然而,鉴于手机GPS定位本身即存在一定的偏差,且手机GPS定位因手机、位置不同,在定位偏差上均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故在A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以手机GPS定位数据偏差距离证明许某存在旷工,依据不足;同时A公司主张因许某上传的照片显示模糊,应系伪造,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意见亦不予采纳。故认定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律师点评 信息化的当今,人力资源管理也越来越趋向智能化管理,电子技术的运用让管理者从繁杂的操作性事务工作中解放出来,操作起来也更便捷。考勤管理也从传统的打卡、刷卡转为人脸识别、电子定位考勤等等。电子技术的运用是把双刃剑,它的高科技性使得工作越来越智能,但是也由于它具有易破坏(篡改)性和对环境设备的依赖性,对电子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并不如传统证据那样来的直接和容易。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需要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者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如在上述类型的案件中,用人单位举证的核心点在于需要证明员工存在旷工,即员工未在工作时间从事其本职工作。由于员工未从事工作属于消极事实,在用 人单位承担完全举证责任的情形下,要充分证明该等消极事实,对用人单位而言,本身证明难度较大。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举证时充分准备。因为本案涉及到电子数据,与传统的证据类型相比,为了使电子证据具备充分的证明力,在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固定、再现时,每个环节都要满足一定的特殊要求。 首先,取证过程中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客观性,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使得仅具有普通知识的当事人难以对电子证据在传递、保管的各环节是否发生潜在的实质变化作出判断。当对电子证据的真伪难以证明或认定时,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帮助是最直接也是相对比较公正的方法,比如司法鉴定、公证等。同时,为便于法官充分理解,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当庭展示相关定位数据产生、上传、储存、生产的过程。 其次,在取证时,电子证据一定要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什么,是否能够清楚地反映所证明的事实。否则,即使对方当事人认可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但是由于缺乏与案件的关联性,仍然无法被法官所认定。 最后,也是容易被忽略的一点,任何一件案件都往往需要一组证据来证明系争事实,同时,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的特性使得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要求更高。电子证据在取证、固定、再现时,有可能由于举证当事人的不专业而导致该证据缺乏证明力,因此,收集能补强电子证据的其他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补强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单一的电子证据只是孤证,尤其是在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更是难以被法院采信,因此,如果有其他补强证据,与这些电子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那么证明力就会提高很多。如本案中,为进一步说明员工的旷工行为,用人单位不仅仅需要提供GPS、手机APP等技术数据,同时也应当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与电子数据相互印证,从而能够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员工的旷工行为,如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等等。
作者 何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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