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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同志: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六七年了,现在面临合同续签问题。当时单位问我意向,我提出希望加一点工资,否则不想干了。单位起先表示同意,但合同拿下来之后,非但没有加,还减少了补贴。我提出结账走人。可单位说按辞职处理,没补偿。单位说法对吗? 读者小罗
小罗: 首先明确,你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是解除。因为你和单位就新的劳动合同续签未达成一致,新的劳动合同关系还未产生,怎能按辞职处理呢?那么你们双方原合同到期终止后,单位该不该给补偿呢? 一,何种情况单位该给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在合同未达成一致,表面上看,是你要求提高工资待遇单位未满足,而实际上,是你待遇未增反减。如果单位维持原待遇,此时员工仍执意不续签,才可免除单位补偿义务。对此法律规定很清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也就是说,公司降低工资报酬,职工不愿续签的,单位还是要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发?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作者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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