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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父母共生育我们四个子女。父母在上海某区有一套公租房,租赁户主是父亲的名字。小时候我们均居住在内,长大后各自结婚搬出。该房内有父母及老二的户口。 母亲早年亡故,父亲在征收公告发布后死亡。老二以该房屋内仅有其一人户口为由申请变更租赁户名,物业公司经核准后予以变更,向老二颁发了新的租赁户卡,租赁户主为老二。然后,老二与征收办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所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均由其一人所有,父母的遗产我们一分钱也没有得到。我们问征收办,征收办认为,其与租赁户主签订协议没有错,内部分割问题可以去诉讼。我们到有关部门去咨询,有关部门认为:老二是租赁户主,我们几兄妹均不是租赁人或同住人,所以均不可享受被征收利益。 吴家三兄妹
吴家三兄妹: 根据你们所陈述的,是在征收过程中承租人死亡,该如何处理的问题。那么,我一起来看一下征收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根据该条的规定,可以确认老二和物业公司已经违法违规。即在征收公告颁布后,承租人死亡,物业公司是无权变更租赁户主名字的。因此,老二的租赁户卡为无效。既然租赁户卡为无效,即其签约的主体不合格,那么其与征收办签订的《补偿协议》也无效。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因此,在征收公告后承租人死亡,物业公司无权变更租赁户主的名字。根据规定,禁止在征收公告后承租人死亡,物业公司及其他人变更租赁户主名字的行为。同时,也说明了有关部门回答是单看租赁户名签订的协议。征收办的回答也是如此,但是他们均未从源头上来认识更改户名已经违法了。如还有不清楚的欢迎来所进一步咨询。 (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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