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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法官:我的朋友小陆2009年中专毕业后进了一家机械设备公司,做的是涂漆工作。他签过几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到2013年12月31日。
2011年年初他突发高烧,一直不好,后来确诊是白血病。开始单位里的同事还常常去看他,但他一直不能上班,领导就表示已经给他享受了这么久的病假待遇,合同到期就不再续签了。小陆妈妈多次找领导也没用。
在一次就医期间,小陆得知其所患白血病可能与所从事的工作有关,遂要求公司为其安排职业病检查。公司一直不答复他。没办法,小陆就自己去了上海市肺科医院进行职业病诊断。合同到期当日,公司开具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退工单。陆某还没拿到职业病鉴定结论,他说的话,公司又不予理睬,他不得不签收了退工单。此后,小陆就一直处在与公司交涉、申请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过程中。因公司不配合,2015年5月他才拿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苯所致白血病,其所患职业病也被认定为工伤。其经鉴定为因职业病致残程度六级。小陆向公司提出恢复劳动关系、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劳动合同终止至今的工资、报销医药费及给其享受其他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公司则坚持称,陆某签收了退工单说明其已认可劳动关系终止,且其离职后曾有过在其他公司工作的记录,说明双方已无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对此,小陆解释,其从未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就不会在合同到期前还主动申请职业病检查;退工单是公司要求其签收的。其为看病耗尽了家资,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在外短暂打工谋生,这怎么就成了阻碍劳动关系恢复的理由了呢?我在我们朋友中算是个热心人,现在小陆委托我帮他打官司。请问,国家对此有没有规定呢?
读者小殷
小殷: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对于预防职业病,用人单位除了积极采取防护措施外,平时还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亦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应当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只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才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小陆所从事的涂漆工作系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其所在的公司未安排其做离岗前检查违反法律规定。小陆所患白血病经确定为职业病,属于工伤。现小陆经鉴定已构成因工致残六级,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因此,小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是有道理的。从你所述看,小陆一直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其签收退工单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系其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离职期间,小陆虽曾去他处短暂工作,但确系为生计所迫,期间,其亦一直在向公司主张权利。因此,该情形不应成为阻断双方劳动关系恢复的理由,小陆所在公司应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应责任。小陆要求公司支付其相应期间工资损失及报销治疗职业病的医药费等有法律依据。相信相关部门对小陆的事会依法作出处理。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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