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丁大姐与丈夫老张生育一女张小囡。1990年,老张因病去世,丁大姐未再婚,2015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6年,丁大姐罹患重病匆匆离世,未留下遗嘱。张小囡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希望继承母亲名下的房屋,但起诉状中未列被告。没有被告,法院自然也无法启动诉前调解。经过法官调查,原来丁大姐的父母也先于其去世,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中仅剩张小囡一人,而丁大姐生病期间都是由她的妹妹丁二姐照顾。之后,张小囡将丁二姐列为被告,重新提交起诉状。丁二姐本人来法院表示系争房屋与其无关,应由张小囡一人继承,法院遂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诉前调解系立案前的调解程序,虽在设置上较诉讼程序有所简化,但也必须具备诉讼程序的基本要件: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张小囡系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适格的原、被告。调解是一个双方或者多方的行为,并非一方的“独角戏”。本案中,最初张小囡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继承遗产,但缺少被告一方,导致调解程序无法进行,而在列明被告之后,调解主体条件完备,程序得以推进。3.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中,原告要求依法继承遗产,诉请明确。被继承人丁大姐去世,张小囡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请求依法继承遗产。
【法官提示】
诉前调解具有便民、经济的优势:1.诉讼效率高,调解时间较自由。法院可以根据原、被告的情况,灵活安排调解时间,实现高效、便民;2.诉讼成本低。诉前调解一旦成功,法院对当事人所需缴纳的诉讼费予以减、免;3.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对于案情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为了避免矛盾升级、减少诉讼成本,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正式立案之前选择诉前调解,将矛盾解决于对簿公堂前。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