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故宫修文物》记录着书画等领域珍奇文物的修复过程,一经播出,引发国民的热烈讨论和追捧,并带动了故宫周边产品的热卖。近日,为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杭州潜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影”)和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对簿公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理了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认定聚力需赔偿潜影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6.15万元。
【案情回放】
2015年11月,故宫博物院和潜影签订《纪录片〈故宫心传〉》合作协议》。协议就双方联合制作电视纪录片《故宫心传》(暂定名)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节目主题和内容描述 :真实记录故宫博物院身怀绝技的文物修复大师们的日常工作和喜怒哀乐,揭秘世间顶级文物的原始面貌和文物修复的顶级技术 ,重点记录书画、青铜、钟表、家具等领域的珍奇文物修复过程 ,展现这些国家级非遗的技艺与传承人的日常生活。
不承想,由潜影享有的《我在故宫修文物》版权的剧集,却出现在了聚力视频(www.pptv.com)的网站上。聚力公司是聚力视频网(域名:pptv.com)的经营者。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 ,通过搜索在聚力视频网找到有两集《我在故宫修文物》纪录片,其中第一集的播放次数为 4,791,第二集的播放次数为4,401。聚力公司经营的聚力视频手机客户端也提供《我在故宫修文物》第一集、第二集的在线点播服务。
据此,潜影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聚力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聚力视频及其手机客户端上的影视作品《我在故宫修文物》;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潜影享有《我在故宫修文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聚力在未经许可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及手机客户端向公众提供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第一集和第二集,侵害了潜影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潜影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聚力因侵权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 ,在综合考虑涉案纪录片的知名度、美誉度、播放次数及市场价值后,一审法院判决聚力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潜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我在故宫修文物》;并赔偿潜影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15万元。
一审判决后,聚力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聚力认为,潜影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一审判决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金额均过高。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认为 ,2015年潜影和故宫博物院签订《纪录片<故宫心传>合作协议》,该协议中的《故宫心传》即为《我在故宫修文物》。根据协议,可以认定潜影独家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就本案提起诉讼。聚力认为《故宫心传》与《我在故宫修文物》并非同一作品、不能证明潜影是唯一著作权人进而诉讼主体不适格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终审法院同时认定,在潜影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聚力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均无法证明时,一审法院根据潜影的主张适用法定赔偿 ,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金额,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陈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