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3 年,上海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在开展工程设计之初就与一位建筑工程师王女士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待项目工程验收完成之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 2016年中旬,该项目即将完成时王女士发现自己已怀孕,并将此事告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并要求顺延劳动合同。经理告诉王女士,王女士负责的项目将在一个月内完成,完成后双方即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同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三期女职工是无需顺延劳动合同的。在项目完成后,公司以书面形式终止与王女士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收到该通知后与公司沟通无果,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任务完成时遇到女职工三期,是否需要顺延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此种情形的劳动合同适用并未进行排他性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适用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之情形,故用人单位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三期结束。
【案例评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之后,即使其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三个并列存在的劳动合同种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类型之一,与其他劳动合同本身并不存在差别。因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针对三期女职工的法律适用上没有特殊之处,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与三期女职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均按照法律规定依法顺延。
就本案而言,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女职工“三期”届满后,用人单位才能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违法终止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有权请求与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崇明数字报刊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