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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未经许可能否从事职业技能培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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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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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04-25

    案情简介:2017年11月,某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12345市民热线举报,反映某教育管理(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心理咨询师培训的办学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同时段,该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待受理窗口也陆续接到培训学员针对a公司的类似举报,并提供了培训协议和a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等证据材料。


    某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该案后,即对a公司展开了调查。a公司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检查用工情况没有异议,但提出了办学培训的管辖权异议,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权检查办学培训情况,且其总部A公司旗下的民办学校拥有办学许可证。


    考虑到办学培训可能涉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该区教育局与人社局就本案进行了专题讨论。最终,明确a公司从事的心理咨询师培训属于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范畴。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人社局是对口管理部门,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则受人社局的委托,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实施工作。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情况具有法定管辖权。


    该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a公司开展心理咨询师培训的行为展开了进一步调查。经查,a公司在没有申办职业技能培训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心理咨询师的培训活动,并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出具了培训发票。此外,查明a公司所属的总部A公司旗下民办学校有办学许可证。


    2018年3月,该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办学活动。a公司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及时停止了心理咨询师的培训课程,退还了学员的培训费用,并向该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2018年4月,该区人社局依法对a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公司在限期内,缴纳了罚款。同时,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精神,该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告知该公司待办证条件成熟后,有意愿继续经营的可依法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许可。


    思考分析: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制造强国建设和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发展,职业技能的培训需求出现了“井喷”。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提升技能、成才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就业质量、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根本举措,是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内在要求。但与此同时一些“资质不全、质量不高、能力不足”的公司,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严重损害了经济秩序与学员权益。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该等法规执行,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亦须办理办学许可证,且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本案中,a公司开展心理咨询师培训属于经许可审批后方能从事的活动,应当前往所在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即使该集团总部A公司旗下的民办学校具有办学许可证,a公司亦无法“搭便车”开展相关活动。a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心理咨询师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最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并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作者    黄毅   顾海霞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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