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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职工只能到指定医院看病,如果是其他医院的病假单,公司概不认可。这样的做法对吗?日前,职工朱先生为此向本报咨询。 据朱先生反映,他在一家公司工作两年多了。公司规模不大,也就几十个人。原来公司请病假的规定还是比较人性化的,生了病可以先打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病假单可以快递给部门经理,也可以上班后交到公司。但去年下半年,公司人事经理突然在公司群中通知:为了规范病假管理,公司只认可一家指定医院的病假单。也就是说,职工如果要请病假,就只能到这家医院去看病。大多职工对此表示不满,有的人觉得,这家医院既不在公司附近又不在住家附近,去看病实在不便。有的人说,看病总想找专科医院,这家医院既不是三甲又没有什么特色门诊,为什么要去那儿看病?还有的人表示,如果职工患上急症,还要专门跑到这家医院就诊,不是耽误病情吗?听了大家意见,公司人事经理给了解释,说,这是为了防止有人泡病假。但显然这个解释没有什么说服力,大家依然很有意见。之后,公司没有再给出任何回应,也没职工请过病假,这事儿就这么被大家淡忘了。前不久的一天,他突然上吐下泻,还发起了烧,家里人就将他送到家附近的医院就诊,看完病医生给他开了几天病假。他给自己的部门经理打电话请了病假,经理嘱咐他好好休息。休养了几天,他上班时便将病假单交给了部门经理。经理也没有说什么,就将病假单交到了人事部。第二天,人事经理就找他谈了话,说他的病假单有问题,要么他拿指定医院的病假单来,要么就交公休单,否则,就只能算旷工。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董兆华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妥。首先,生病职工有享受医疗期的权利。人吃五谷杂粮,难保不生病,对于那些生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职工,法律给予了他们享受医疗期的待遇。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法律明确,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其次,职工可以选择适合的医院看病。一般来说,单位可以制定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对病假申请方式及流程等作出规定,例如要求职工提供医疗证明、病假单、病历卡等,但是只认可一家医院的病假单却有些强人所难,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如果职工拿出的是正规医疗保健机构开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患病的医疗就诊记录,单位就应当给予职工病假待遇。最后,单位对病假有异议,可以核查。如果单位对职工的病假证明有异议,可以派人去医院调查病假的真实性或者要求职工到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职工一般应给予配合。如果一旦查实职工的病假单是假的,单位可以根据相应制度予以处罚。但绝不能像现在这样,因为怀疑职工泡病假,就限制全体职工自由就医的权利。
作者 马永卿 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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