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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投资公司收到了基层人民法院发来的一张《支付令》,其中载明:“申请人苏某于2018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苏某称,其与公司于2018年1月7日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截止2018年1月6日止的未结算年假及实得工资总计人民币10056元、报销补贴款2749元、一次性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以上款项应于2018年2月18日发放。但被申请人除了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过2749元外,余款均未支付。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材料。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计26,05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苏某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计人民币26056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第一次收到这样形式的法律文书,劳动工资报酬争议还能通过这种“支付令”的方式解决?单位收到这样的文书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同时,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也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支付令”是一种法院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专门对其进行了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据此,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工资支付纠纷,劳动者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一来,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要相对简单一些。但是,笔者在这里也要强调,“支付令”的申请,必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明确,并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简单情况。实践中,一般必须有《劳动合同》、《工资补偿协议书》或《经济补偿协议书》等已经达成的文书约定,才有可能按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不是所有的工资、补偿金或赔偿金支付争议都可以适用“支付令”的程序。 二、用人单位收到支付令应依法妥善对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用人单位若收到了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文书,应当分两类情况分别对待:1、对支付令中的债务不存异议,则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完成支付,否则对方申请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2、对支付令中的债务存有异议,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参加仲裁程序。
作者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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